《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2-02-07 15:54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文件等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修订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11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附件:《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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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边角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6号)文件精神,为合理开发利用边角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边角煤炭资源闲置、浪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让范围
  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要求,现有煤炭矿业权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煤炭资源。
  二、出让方式及原则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以市场的方式统一进行挂牌出让。
  (二)按照有利于实现煤炭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开发,有利于煤炭资源安全生产,有利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边角资源,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成熟一批,旗区政府上报一批,处置一批”的原则分批次处置。
  三、市场出让条件及要求
  (一)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
  (1)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
  (2)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
  (3)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区块储量核实及出让收益评估。边角煤炭资源区块储量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区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单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三)出让底价、起始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确定区块挂牌出让底价。挂牌起始价参照出让底价及区块挂牌时实时政策确定,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四)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区块挂牌起始价的20%确定。
  (五)组织实施机构。边角煤炭资源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具体开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挂牌出让工作。
  四、竞买程序
  (一)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出让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局协调组织发布于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竞买人报名。挂牌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企业根据挂牌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报名。
  (三)竞买资格预审。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及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挂牌公告联合对网上报名的竞买企业进行竞买资格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
  (四)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按本《方案》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取、管理。
  (五)挂牌规则。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有出让底价增价报价方式,增价幅度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每次。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时间最后30分钟内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进入电子限时竞价环节。经竞价后,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各区块最终竞得人,如挂牌区块只有一家竞买人,则按竞得价成交。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于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挂牌结束时当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结果公示。成交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在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签订成交出让合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十)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矿业权相关手续。
  五、出让收益缴纳相关事宜
  边角煤炭资源公开出让完成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在出让合同中明确。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一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竞得人所缴保证金直接抵顶出让收益,在挂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保证金转入税务系统账户。
  六、其他事宜
  (一)边角煤炭资源出让区块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与已设置的煤矿主体整合开采。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17〕7 号),边角资源挂牌结束后,给未竞得的竞买人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边角煤炭资源区块挂牌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投资风险事项。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使用年限5年,原方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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