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年报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8 11:25   来源:    保存: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检测年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04号)和《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写指南>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657号)文件要求,为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现就加强和规范201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真实可靠,促进矿业开发高质量发展,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范的开展动态检测工作。
  二、切实做好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一)检测范围及工作时限。凡本年度有过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均需开展2019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矿山储量年报》(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储量动态报盘填写工作,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要求。年报编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写指南>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657号)文件要求进行。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年报,也可委托社会服务单位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矿山企业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自行编制年报的矿山企业,需有测绘、地质和采矿方向的技术人员,且各不少于1名工程师。
  2、受委托的社会服务单位需为法人单位,需有测绘、地质和采矿方向的技术人员,且各不少于1名工程师。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从事此项工作,一经发现取消在我市境内开展动态检测的资格。
  (三)《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制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有相关专业且一定数量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全市煤炭企业提交的年报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年报方可作为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及矿证管理的依据。非煤矿山年报审查工作由旗、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组织开展。
  (四)、《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抽查要求。市局、旗区自然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年报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30%。所需经费,依据内财建〔2010〕1711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是矿山企业应尽的义务,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管理工作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及储量年报编制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细致组织好各自辖区内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年报,限期整改,另行组织审查;对拒不按要求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矿山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异常名录。
  联系人:郝智慧   联系电话:0477-8581835
  附件:1、《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写指南>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657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6日
  附件:《关于印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技术要求及编写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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