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4-14 10:46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第一条 为创新自然资源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市自然资源局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依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会同相关科室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局机关相关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和工作特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相关科室是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牵头科室开展抽查监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2)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抽查对象;(3)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5)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6)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7)及时将抽查检查的过程和结果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第九条  根据检查事项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执法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在一年内对同一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全程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推进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四条  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下一篇: 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双随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