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符合验收销号要求,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5〕3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2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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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泰商务广场CBD办公区T2-1918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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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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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问题 |
以水定地管控不力。按照鄂尔多斯市“四水四定”方案2025年控制指标,全市灌溉用水量控制指标10.26亿立方米,灌溉耕地控制在461万亩。鄂尔多斯市国土调查数据显示2022年水浇地面积已达到779万亩,且仍处于持续增长态势,2023年实际灌溉用水量11.67亿立方米,相关部门对以水定地管控办法不多、措施不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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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坚持“以水定地”,多措并举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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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2026年6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
完成情况 |
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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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共同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区党委、政府 |
监管单位 |
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 (共同牵头),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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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市水利局牵头整改两条措施: 1.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将用水总量细化分解到基本用户和用水单元。 2各旗区建立并严格落实农业灌溉机电井联审联批制度,严厉打击违规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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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成效 |
1.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通过《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鄂尔多斯市水量分配工作总结的报告》(鄂水字〔2023〕197号)将全市农牧业用水总量分解至各旗区,进一步细化分解至940个基本用水户。 2.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印发《鄂尔多斯市农牧民机电井取水申请及通电联合审批制度》(鄂水发〔2025〕164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印发《达拉特旗农村机电井通电工作联合复核程序》(达政发〔2024〕14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农村机电井通电联审方案》(准政办发〔2024〕59号),乌审旗水利局、乌审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印发《乌审旗打井上电“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乌水发〔2025〕44号),其余5个旗区均按照政府批示执行市级联审联批制度,自制度执行以来,共审批740个农业灌溉机电井,全部为以旧换新、旧井上电或原井加深的农业灌溉机电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