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征费稽查所积极开展资源税改革前煤炭、天然气资补费清查补缴工作

本次清查补缴工作共分为旗区清查阶段和市局督导阶段进行,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对2014年12月1日前,未按照要求缴纳入库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进行集中清理补缴。在清查补缴工作中,要严格加强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尤其着重审核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挂钩的回采率系数的使用情况,确保征收过程中回采率系数的使用规范、准确,符合规定要求;在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中,要严格对计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界定和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核查,务必做到应收尽收,全额入库;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只要企业财务资料能够满足要求的,不得实行定额征收,更不得随意减征、免征,要力争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覆盖所有矿山企业和所有矿种,避免漏缴;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进行重点清查,限期补缴;对弄虚作假、恶意欠费、拒绝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清查补缴工作从2015年一月底开始,要求在一季度前全部完成。
目前,清查补缴工作的旗区清查阶段工作正在顺利进行,将于三月中旬上报形成初步的清查报告和数据表格,市局征费所将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将于三月下旬统一开展专项的清查补缴工作专项督导核查,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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