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时间:2015-03-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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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以来,我市在先行开展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精神,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深入开展了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一是制定印发了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了4个工作部,联合开展清理工作。二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具有甲级资质中介机构12家对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了核查。从我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了15家中介机构开展地质勘查投入审计工作。三是积极筹措回购资金,已通过建行从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40亿元中期票据,目前已发行10亿元中期票据。四是落实专项工作经费322万元,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五是印制了《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上报工作简报20期。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截至目前,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调查摸清了清理范围内81个矿业权基本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完成了61个转化项目核查工作。二是清缴了部分矿业权欠缴价款。三是先后35次约谈了81个矿业权持有企业,并下发通知、告知和决定等各类文书190份。通过约谈,目前已对81个矿业权初步形成清理处置意见,其中6个矿业权已达成向市政府交回全部或30%资源权益的清理意向,其余75个矿业权按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有关规定处置。近日我市将分批向自治区政府上报清理处置意见。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自治区批复意见及时予以公示并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做到批复一批、处置一批、清理一批。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被清理矿山企业的监管及配套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对于未按期落实转化项目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已配置量的按规定收回煤炭资源或不予启动配置资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