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8-14 17:56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高新园区分局、空港园区分局、各相关单位:
  《鄂尔多斯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已经第十七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日
  
鄂尔多斯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根据居民需求,结合先进地区经验和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控制指标
  本标准所述电动自行车为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标准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旗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标准。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新建项目应按照本市《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条中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低于50%比例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二、其他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文件、《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等对新建项目进行设计,保证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要求的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比例要求在设计环节执行落实。
  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应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选址应安全可靠,不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三、落实保障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配建标准进行指导落实,坚持高效协同、严格管控,从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竣工核实等环节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与项目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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