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实施方案

时间:2024-08-02 15:28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领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放开抵押财产限制转让的规定,促进“带押过户”政策在我市落地见效,打通制约带押不动产流转的关键堵点,在依法依规、保护产权的情况下,固化“带押过户”办理流程,拓展“带押过户”在各类主体、各种场景下的应用,建设我市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充分开放的不动产“带押过户”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持续拓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应用范围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交易、赠与、资产处置等原因,在抵押期间转移不动产权属的,无需注销抵押权即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最大程度减少抵押登记对不动产资产要素流转的影响。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应指导各银行加强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学习,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政策在银行业的应用,积极推动市区内所有商业银行开展“带押过户”服务。指导各银行积极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符合“带押过户”政策条件的,原则上优先采取“带押过户”模式办理。各商业银行应坚持需求导向,根据群众需求积极拓展“带押过户”在各类转移登记场景的应用,制定相应办理流程,不宜因贷款流转到其他银行直接拒绝“带押过户”,不宜因不动产用途或贷款类型不同而区分对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会同银行,做好卖方所售房产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贷、放款、还款街接,不得因交易双方存在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拒绝“带押过户”。
  (二)合力保证不动产“带押过户”资金安全
  根据不动产“带押过户”具体应用场景,提供多种资金监管渠道,合力保证资金安全。
  住建部门保证存量房资金监管账户的稳定应用,会同各银行积极宣传存量房资金监管方式,引导群众主动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支持资金监管在各类不动产“带押过户”场景中的应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要指导各银行通过与转让、受让双方签订四(五)方监管协议、资金划付协议等,对首付款、新贷款等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银行的债权安全。
  (三)建立健全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流程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控制登记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材料最简的原则,针对不同场景提供相应办事流程。对受让方借新还旧清偿旧贷款、旧贷款抵押权短期内予以注销的,宜采取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新贷款抵押权首次登记,旧贷款清偿后,银行注销旧贷款抵押权;对受让方无需办理新贷款、过户后仍然负担旧贷款抵押权的,宜采取抵押权变更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旧贷款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固化不动产“带押过户”材料清单、文本样式,统一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支撑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准确认识到 不动产“带押过户”制度是响应中央关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的重要举措,对加速房地产市场要素流转、助推存量房市场回暖向好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应加强相互配合,准确全面落实文件各项要求。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沟通机制。各单位要加强指导,指定专人建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及时反馈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对未落实相关政策的金融机构定期通报。
  (三)完善监管举措,加强风控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互  通共享,根据不同场景采取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完善审贷、交易、登记、放贷、清偿、撤押等各流程衔接,保证不动产“带押过户”全流程安全、高效。
  (四)积极宣传引导,全面推广应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窗 口、网络、媒体等平台,积极宣传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相关政策,线上线下公开“带押过户”办理流程、办事网点,让更多市场主体了解政策、享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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