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29 15:24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6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17号)《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函》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清单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有的建筑按规定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2.已有的建筑按规定改建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
  3.由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城市街巷整治、小区综合环境整治、住宅外墙和屋顶整治、农贸市场、市政管线、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和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项目)。
  4.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包括维修工程,建筑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翻新、加固、保温等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5.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住宅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增设休憩廊亭、信息栏、停车棚、厕所、体育健身等设施。
  6.既有老旧住宅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钢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7.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建设非经营性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棚及充电设施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8.国有建设用地上独立建设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市政工程(包括公厕、环境卫生设施等)。
  9.在居住小区内实施“海绵化改造”工程、排水及污水管道的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
  10.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夜景照明的夜景照明工程。
  11.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包括临时性施工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管线、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等。
  1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13.下列建筑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空调、幕墙清洁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3)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4)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5)既有房屋屋顶绿化美化工程。
  14工业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内设置的各类生产设备、架空管道,传送皮带、开敞栈桥,操作及设备平台、室外堆场、沉淀池、废水池(罐)、烟囱、填埋场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
  15.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力线路、杆塔;未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35至220千伏输变电增容扩建工程。
  16.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以及既有道路用地范围内道路附属设施的更新或维护工程。
  17.相关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及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物。
  18.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19道路两侧防护绿地及道路红线内的绿化工程。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清单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不占用绿地的微改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空调架、信报箱、快递箱柜、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设施和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新能源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移动通信、道闸系统等设施、设备。
  21.符合相关部门要求以及满足应急、防疫、建筑结构、消防、生态环保等要求,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酒店、办公、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医疗诊所、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2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加能站项目在不改变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加能站等级且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增设简易洗车房、储气罐、储油罐、储油池、加油枪、换电站、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
  23.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24.河道、管线(涵)清淤工程,堤岸的维护加固工程。
  25.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26.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成品烟囱、排风管道、空调冷却塔、垃圾(分类)收集点等设备,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工程。
  27.在城市公共空间用地上建设岗亭、保安亭、报刊亭、公交车站(亭)、U站、移动公厕、信报箱(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自助图书馆、自助售货柜、儿童游戏设备、公共直饮水设施、献血屋、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含电瓶车)停车及充换电设备、共享换电设施、公共自行车点、街道家具、无障碍设施等共用设备。
  28.污水、雨水一体化简易加压泵站。
  29.输油输气无建筑物的阀室。
  三、相关要求
  (一)对于以上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各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豁免清单事项是否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满足应急、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
  (三)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建设、运营中若有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修复、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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