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时间:2026-05-29 17:01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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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2026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综合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55号)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开展了本旗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工作。通过本次更新调查,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核销123处,新增28处,截止目前全市共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309处。地面塌陷170处,崩塌110处,滑坡24处,泥石流5处。全市地质灾害主要以崩塌和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全市各旗区均有分布,其中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较为发育。准格尔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59个,伊金霍洛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66个,东胜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共22个,达拉特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5个,杭锦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8个,鄂托克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7个,鄂托克前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7个,乌审旗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0个,康巴什地质灾害隐患点共5个。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25年我市气候年景明显偏差,极端天气频发,汛期降水量突破历史同期极值,其中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康巴什区等旗区多地出现极端降水事件,防灾形势较为严峻。面对严峻汛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各旗区闻“汛”而动,密切协同,全面落实汛期值班、灾险情巡查、监测预警等各项制度,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全市未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三、2026年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在总结以往地质灾害发生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质背景条件分析,预测今年我市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将以降雨与人类工程活动为主。
(一)气象趋势预测
降雨是引发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特别是暴雨或持续降雨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水动力条件。
从历史上看,我市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汛期,预计灾害发生的时段为5-9月,其中7-9月为地质灾害高发期。值得注意的是,全市各地区降水强度年内差异普遍较大,各月降水量以7月最多,6月和8月次之,1月和12月最少。降水集中的6-8月份降水量占全年降水总量的65-85%以上,由于降水集中,易在汛期诱发地质灾害。
(二)人类工程活动发展趋势预测
2026年,全市将继续深入推进能源基地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人类工程活动的强度和范围依然较大。矿业开发方面,随着矿山企业整合提升和开采规模扩大,采空区地面塌陷、露天开采边坡崩塌及滑坡等地质灾害风险依然突出;交通、水利、工业园区等工程建设中的切坡、填方活动,可能引发崩塌、滑坡灾害。同时,全市持续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部分地质灾害隐患将得到有效治理,但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总体趋势仍不容忽视,需重点防范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沿线、城镇周边及重大工程区的地质灾害。
四、2026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范围
截止2025年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309处,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地面塌陷170处,崩塌110处,滑坡24处,泥石流5处。
(一)重点防治区(Ⅰ)
1.鄂尔多斯高原黄土丘陵区东段(Ⅰ1)
主要分布于准格尔旗东部、东南部,涉及乡镇主要为薛家湾镇、龙口镇和魏家峁镇,面积约124.81平方公里。本区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31处,其中崩塌23处,地面塌陷8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地面塌陷。
本区准格尔煤田内矿山开采活动较为强烈,由此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主要危害矿区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重点防范。
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的矿区为准格尔煤田。重点防治的交通路段为大(同)—准(格尔),准(格尔)—东(胜);G18荣(城)—乌(海)高速公路准格尔段;国道G109准格尔段;省道S31准格尔段,省道S103准格尔段。本区矿业开发活动较为强烈,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矿山企业应及时、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真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进行路产恢复。
2.鄂尔多斯高原黄土丘陵区西段(Ⅰ2)
主要分布于准格尔旗西南部、东胜区东部以及伊金霍洛旗东部,涉及乡镇主要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准格尔召镇,东胜区铜川镇,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面积约3395.18平方公里。本区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89处,其中崩塌20处,地面塌陷69处。
本区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内矿山开采活动较为强烈,由此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主要危害矿区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重点防范。
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的矿区为东胜煤田、准格尔煤田。重点防治的交通路段为包(头)—神(木)一铁路,准(格尔)—东(胜);G65包(头)—茂(名)高速公路东胜区段,G18荣(城)—乌(海)高速公路准格尔段、伊金霍洛旗段;国道G109东胜区段、准格尔段,国道G210东胜区段;省道S214东胜区段、伊金霍洛旗段,省道S224准格尔段。本区矿业开发活动较为强烈,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
3.鄂尔多斯高原中低山重点防治区(Ⅰ3)
主要分布于鄂托克旗西部,杭锦旗西南部,涉及乡镇主要为杭锦旗巴拉贡镇,鄂托克旗蒙西镇、棋盘井镇,面积约2962.59平方公里。本区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41处,其中崩塌20处,滑坡3处,地面塌陷17处,泥石流1处。
本区桌子山煤田内矿山开采活动较为强烈,由此引发的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周边耕地、林地、草地等,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重点防范。
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的矿区为棋盘井矿区。本区矿业开发活动较为强烈,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
(二)次重点防治区(Ⅱ)
1.鄂尔多斯高原黄土丘陵区次重点防治区(Ⅱ1)
主要分布于准格尔旗东部—东南部—南部,达拉特旗南部,杭锦旗东部,东胜区中部,康巴什区大部,伊金霍洛旗北部—东南部,涉及苏木、乡镇主要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魏家峁镇、龙口镇、那日松镇,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白泥井镇、王爱召镇、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昭君镇、恩格贝镇、中和西镇,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罕台镇、康巴什区大部,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镇,面积约11148.41平方公里。本区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114处,其中崩塌31处,滑坡21处,地面塌陷62处。
本区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内矿山开采活动较为强烈,由此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周边耕地、林地、草地等,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加强防范。
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崩塌、地面塌陷。本区矿业开发活动较为强烈,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
2.河套平原黄河南岸次重点防治区(Ⅱ2)
主要分布于鄂托克旗西北部,杭锦旗西北—东北部,达拉特旗北部,涉及乡镇主要为鄂托克旗蒙西镇,杭锦旗巴拉贡镇、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达拉特旗中和西镇、恩格贝镇、昭君镇、展旦召苏木、树林召镇、王爱召镇、白泥井镇、吉格斯太镇,面积约3034.75平方公里。本区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12处,其中崩塌8处,泥石流4处。地质灾害主要危害周边耕地、林地、草地等,影响周边公路,需加强防范。
本区重点防治的乡镇为杭锦旗巴拉贡镇、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黄河沿岸崩塌、泥石流。本区内地质灾害主要为自然因素引发的黄河沿岸崩塌、泥石流,其治理责任由水利部门负责。
(三)一般防治区(Ⅲ)
除以上所述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一般防治区,面积66048.67平方公里。分布地质灾害隐患点22处,其中崩塌8处、地面塌陷14处,主要分布于乌审旗和鄂托克前旗,其中乌审旗主要表现为无定河沿岸的崩塌、地面塌陷,影响周边道路房屋,同时又有因矿业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破坏矿区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加强防范;鄂托克前旗主要表现因矿业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破坏矿区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影响矿山开采设备和矿山周边公路,需加强防范。
重点防治的灾害类型为崩塌、地面塌陷。本区内有矿业开发活动,由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
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带):全市处于山区与丘陵区的铁路、公路、管道等线性建设工程与城镇建设、工业园区与物流园区的建设,由于开挖、削坡过陡或堆积各类岩土固废极易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也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地段。各旗区要加强防范,避免造成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群死群伤的重大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结合我市气象水文特征,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确保安全度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全市已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工作,各旗区要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和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每个灾害隐患点要明确具体监测责任人及负责人,并建立群测群防通讯录,做到责任到人。
(二)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动态排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工作,尤其在强降雨期间要加强山区、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主要交通干道、重点矿山、重要在建工程等区域的巡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信息报送。对新发现并经实地核实确认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防治体系,落实监测、避让等防治措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反馈,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电视、广播、电话、新媒体、短信等传播方式,及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送到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威胁群众。
(四)扎实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
(五)开展鄂尔多斯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风险识别与核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黄土高原地区“隐患点和风险区”双控研究示范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449号),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识别和核查,动态更新隐患点数据库,精准划定风险区等级,制定差异化预警响应方案、完善技防措施,切实提升地质灾害“点面双控”能力,推动地质灾害防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六)严格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汛期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切实落实情险情报告时限要求,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勤、终报要准”和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及时上报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等现象。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培训和演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面向全社会开展多形式的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针对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业务人员、群测群防人员等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受威胁群众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将防治任务逐级分解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及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地见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能源、气象、水利、交通、文旅、教育等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本系统本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责任,防灾责任人落实避灾和灾害治理责任,专业地勘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分别承担专业监测和日常巡查排查任务。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落实、专群结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防灾合力
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气象、能源、铁路等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公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人员集聚区、矿山、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盯紧已知地质灾害点的同时,开展重点地区识别与核查,强化“灾害点+风险区”双控管理,加强对风险区的动态研判与巡查监测。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筹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及救援队伍建设。灾情发生后,协调消防、公安、医疗等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组织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与指导灾后重建,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3.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汛期交通干线两侧陡边坡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滑坡、崩塌灾害的危害。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负责排查公路、铁路沿线滑坡、崩塌隐患,及时修复损毁路段,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4.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病、险水库的监测,防止水库溃坝诱发泥石流灾害的发生,确保汛期安全度汛。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负责监控水库、河道周边地质安全,防范因水位变化引发的地质灾害,完善排水系统降低山洪风险。
5.旅游主管部门应提示和监督旅行社、属地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在游览时间和路线景点的选择上应注意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强降雨天气和存在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负责监督旅游景区设置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疏散游客,确保景区安全。
6.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周边隐患排查,开展师生防灾避险教育及应急演练。要在汛期到来之前,系统的检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建筑物的安全,防范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对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危害。
7.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为各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气象预报信息。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警。
(三)加强资金保障,支撑防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巡查排查、宣传培训、避险演练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督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避险演练、值班值守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防灾责任不落实、巡查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应急响应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或约谈;因失职渎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