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的通知

时间:2016-04-29 10:26   来源: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保存:

内政办发〔2016〕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治理力度

  对未经国家核准等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沟通配合,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

  二、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生产规定

  从2016年开始,对现有合规生产煤矿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引导煤矿减量化生产。连续作业有特殊要求的煤矿,要制定具体方案,经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276个工作日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制度,对超公告能力生产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各煤炭企业要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生产安全有序。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煤炭企业要科学制定节假日不安排生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连续3天及以上不安排生产的煤矿,在恢复生产前要组织好安全检查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生产负总责,对违规建设、超能力生产监管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职能负责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各煤炭企业承担煤矿依法合规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工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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