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事项公示

时间:2026-05-19 17:06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采矿权人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由冯耀春于2008年4月设立,以下简称“原白云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0011120054705,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45万吨/年,矿区面积:0.872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目前采矿许可证已过期。
  2012年至2014年,原白云煤矿因出资人权益纠纷引发民事诉讼,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1110号、1514号、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冯跃廷等7人出资份额。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鄂民终字第83号、84号、85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上述三份判决书生效后,冯跃廷等人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23日,冯跃廷及其他股东向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了原白云煤矿(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成立了“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百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MA0NCYF60K,该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
  2018年至2019年,冯耀春就原白云煤矿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6行终3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新注册成立的合伙性质的千里沟百云煤矿承继了涉案的被注销的千里沟白云煤矿的债权债务”“涉案的千里沟白云煤矿是个人独资企业,要想在法律上认可七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原审被告无法直接变更,只能通过先注销千里沟白云煤矿,再注册新的合伙企业的途径进行。而实际上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也没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规定。所以原审被告的工商行政注销行为并不属于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为”,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先注销千里沟白云煤矿,再成立合伙性质的千里沟百云煤矿的方式,完成了法院的协助执行行为”。2020年11月,冯耀春另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以下简称“新白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MA0QW7Q42M。根据2021年11月2日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鄂市监函字〔2021〕82号复函明确:(1)2008白云煤矿、百云煤矿、2020白云煤矿三个企业的注册、注销登记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相互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上述三个企业是各自独立的企业,(2)上述三个企业因投资人原因或拥有共同的采矿权而涉及的企业间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不属于其进行相应的登记时的具体行政的审查范围,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意见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为准。
  2019年1月以来,冯耀春多次到我局提出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我局于2020年10月向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出具了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明确需补正的6项材料。之后,冯耀春一直未完成全部补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内自然资函〔2023〕1341号(2023年11月)、内自然资函〔2025〕441号(2025年4月)两份文件中,明确: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许可证号为C1500002010011120054705,采矿权人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0000000004175;纳税人识别号为911506246928918436。该企业已于2017年5月23日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20年11月2日,投资人冯耀春重新注册成立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工商注册号为150624022810181,纳税人识别号为91150624MA0QW7Q42M。该企业的名称和投资人虽一样,但属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因此,新白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MAOQW7Q42M)不能申请采矿权“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l500002010011120054705)的延续、变更登记。2025年11月,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上报鄂自然资字〔2025〕546号文件中指出,截止目前冯耀春无法按照2020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要求提供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对应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证明材料,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无法出具补正核查意见。2025年12月,冯耀春再次向我局提出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审查,我局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8年以来,冯跃廷多次向我局申请将采矿权人由原白云煤矿变更为百云煤矿,我局先后于2018年6月、7月及2019年10月向其出具补正告知书。2020年11月,冯跃廷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递交《关于将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名称变更至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名下的请求》,2021年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百云煤矿出具《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事宜的答复》提出:“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向自然资源厅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你单位为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属于营利法人的范围,因此,你单位递交的材料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百云煤矿不服自然资源厅2021年1月答复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内政复决字〔2021〕第33号),认为:一是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二是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变更申请,自然资源厅在明知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提供,相当于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申请人与自然资源厅作出的答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对自然资源厅提出的申请人与《答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三是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依法将‘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个人独资)采矿权许可证’名称变更登记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普通合伙)采矿许可证’”的请求,不属于自治区政府法定职责范围。综上,决定撤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事宜的答复》,并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重新处理。2021年10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事宜的答复》,提出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应按照内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规定向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递交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相关申请。2022年2月24日,我局以《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有关情况的报告》(鄂自然资函〔2022〕0096号)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内06执复38号,认为原白云煤矿注销后,百云煤矿承继了原白云煤矿债权债务的事实已由生效的(2019)内06行终39号行政裁定所确定,故经我局研究后同意为其办理采矿权直接变更名称手续。2022年8月31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有关情况的函》(内自然资函〔2022〕752号)致函自治区司法厅,指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内06执复38号),原白云煤矿被注销后,百云煤矿承继了原白云煤矿债权债务的事实已由生效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行终3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均未明确采矿权的归属问题。因此,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相关利益方应当围绕该采矿权归属权展开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定采矿权归属,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厅在收到明确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归属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予以办理采矿权人名称直接变更名称登记。
  2023年3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9号)第一条第(一)项委托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相关规定,冯跃廷再次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我局认为百云煤矿提出的采矿权名称直接变更登记的申请不符合办理采矿权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故作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2023年4月,百云煤矿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通知书》;2023年7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鄂府复委复决字〔2023〕60号),撤销《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2021年1月1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百云煤矿出具的《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事宜的答复》以及2022年8月31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致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2〕752号),均要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自然资函〔2022〕752号文建议由千里沟白云煤矿的相关利益方应围绕该采矿权归属权益展开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采矿权归属,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4月19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函复意见(鄂法函〔2021〕98号)明确“我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1514、1515、1110判决书中均未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的采矿权变更作出判决,故本院不宜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的采矿权变更单独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的采矿权能否变更,你单位应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2021年6月以来,百云煤矿多次诉冯耀春协助将“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至百云煤矿企业名下,根据(2022)内0624民初1141号、(2023)内06民终1751号等判决文书,法院均认为登记在白云煤矿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能否变更为百云煤矿,系审批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普通合伙)的起诉,不予受理。2025年8月14日,我局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有关事宜的函》(鄂自然资函〔2025〕0633号),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是否可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的采矿权变更出具明确其权利归属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年9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鄂中法函〔2025〕22号函复我局,提出“对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事宜,按相关裁判文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为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经全面梳理该煤矿采矿权历史沿革及手续办理经过,认真分析各类裁判文书及相关部门意见,在充分征求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及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基础上,经局2025年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2025年12月8日,我局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上报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续期、变更有关事宜的请示》(鄂自然资字〔2025〕1044号),提出了相关办理意见。2025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续期、变更有关事宜的意见》(内自然资字〔2025〕436号)批复我局,指出在全面梳理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历史情况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登记审批工作,稳妥推进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问题。
  2026年1月14日,经我局2026年第一次党组会议研究议定:同意在司法部门解除对案涉采矿权查封的前提下,将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直接变更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并同步办理采矿权续期登记手续。鉴于原白云煤矿已注销,对矿业权人名称变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经听证后按照法律意见书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同时,鉴于该矿业权行政隶属鄂托克旗,且该矿业权已纳入乌海及周边地区资源整合范围,经进一步征求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意见后,依法依规推进相关手续办理。2026年1月15日,我局以鄂自然资函〔2026〕28号商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明确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续期、变更有关意见。2026年1月23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向我局复函,明确对我局提出的解决措施,鄂托克旗原则上无意见。2026年5月13日,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及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
  2026年5月18日,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向我局提出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申请,同日,我局正式受理该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效的(2014)鄂民终字第83号、84号、85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6行终39号行政裁定书、内政复决字〔2021〕第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经我局研究,拟将采矿权人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变更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矿山名称由“鄂托克旗千里沟白云煤矿”变更为“鄂托克旗千里沟百云煤矿”,企业类型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同步办理该采矿权续期登记。现将上述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相关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对本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在本采矿权变更及续期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如相关主体对上述登记事宜不服,可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示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9日

上一篇: 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石英砂矿垂直投影范围内上部资...

下一篇: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扶贫煤矿井筒及工业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