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古代房地产制度:房契、地契、房价、房地产登记…

时间:2019-09-05 14:43   来源:中式大美生活    保存:
  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听到说房契、地契。而且,仿佛这房契和地契一旦到了别人手里,分分钟就变成他人的财产,有这么不严谨吗? 
  首先说房契和地契,顾名思义,房契就是买卖房屋时签的合同,地契就是买卖土地时签的合同。
  至于“分分钟变成他人财产”,这还真是有可能的。古代房屋土地的证明,往往只有一纸房契和地契,由买房人保管,独此一份,政府部门没有存根和备案。
  更关键的,房契上不一定会写买房人姓名!
  是的,那上面,有卖房人、中间人、见证人等的姓名,房屋信息也很全面,而即将成为业主的买房人,一般只写姓,或者干脆姓和名都不写。
  签字的时候也一样,其他人都签,这买房的人偏偏不用签!
  这样的结果是,一旦丢失,捡到房契的人完全可以冒充买方。就算告上衙门,若不能请到中间人、见证人、原房主作证的话,也是白告一场。
  风险如此明显,肯定也有人注意到了,怎么办呢?
  宋元明清四代政府曾试图给房契备案,当时,未向官府备案的称为“白契”(草契),经过官府备案登记的称为“红契”。
  但这备案是有偿的,加上3%到16%不等的契税,一般人承受不了。此外,还得打点小官小吏们,不然就给你一直拖。
  老百姓自然偏向私下交易。
  这样的现象直到民国才改变。1943年,上海市政府仿照租界的做法,让业主们拿着地契和房契去土地局办理“土地执业证”和“房屋执业证”,中国才算有了像样的土地交易备案和产权证明。
  古代房地产价格如何?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
  公元前919年,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这地价贵不贵呢?大家自己评判。
  汉朝时,买房人是最幸福的。据记载,西汉居延县一户叫礼忠的,家里房子值1万钱;一户叫徐宗的,家里房子值3000钱。
  意味着,即使年薪不高,在汉朝,一般人都能在三五年内买一套宅子。
  唐朝房价怎么样?举两个例子说明。
  韩愈,在长安为官30多年,做到了首都市长,还兼任组织部副部长。然而,直到晚年,他才买了一处小户型住宅。
  白居易,一个处级干部,工资不低,每月一万六千钱,每个月存8500钱,就这样存了十年,他还是没能在长安买下一套房子。
  没办法,白居易只好跑到陕西的渭南城买了套房产,平时在长安租房上下班,逢假期和休息日就回渭南的家,简直是当前大城市白领的真实写照。
  宋朝,就更加接近我们现在了。那时商品经济异常繁荣,人们赚了钱也都喜欢往大城市跑,在大城市买房非常不容易。就拿三苏来说:
  苏洵,做了十来年的官,一直没买房,只好让两个儿子苏轼和苏辙借住公署。苏东坡,50多岁才买了个小房子,之前他儿子结婚时,还是借的新房。苏辙,工作一辈子,到七十岁那年,花掉全部积蓄才在郊区买了套房。
  还有欧阳修,在中央工作了好多年,虽然常遭贬黜,官职总也不低,却始终没买上房子,一直在小胡同里租房住,是个典型的租房族。
  明朝买房也不容易。《金瓶梅》第五十六回,西门庆的结义兄弟要买房,朋友帮他算了算帐,“一间门面,一间客座,一间床房,一间厨灶——四间房子是少不得的。论着价银,也得三四千多银子”。小户型房子,要三四千两银子。
  而当时的一个清河县县令,每年薪水不过三百五十两。就是说,就算县长去买房,如果不贪污的话,需要十年不吃不喝才能攒够房钱。
  到了清朝,政府自然把重点放在满人身上。
  一开始直接对满人免费分房,后面公房不够分了,就允许他们以便宜的价格福利购房。对于不能一次性交清放款的,还可以先首付一半,剩下的分期付清,期限一般都在8年以内,不用交利息。
  民国初期房价较便宜,1927年,北平市中心四合院一处瓦房十八间,卖2500块大洋。后期,通货膨胀严重,买米都得扛着一麻袋的钱,买房,几乎没法操作。
  再了解下古代的房地产制度。
  过去关于宅地的统计,也即房产的登记。因为国家确定某一户拥有的田宅情况,本身已包含土地与房子。
  古代的宅地登记,不是为了证明私有财产,是为了征收税赋,但这也顺便证明了财产的私有属性。
  最初,中国的先人在荒地上自主建房,对于荒地,谁开垦就是谁的,土地的所有权是终身制,可以一代一代传下去。
  周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其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
  王畿之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卿大夫及士,他们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还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
  随着经济发展,诸侯实力增长,周天子控制减弱,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战国初年,晋国的赵襄子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纷纷“弃其田耘,卖宅圃”,由此可知,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卖,但耕种的大田还是只能弃而不能卖的。
  秦朝,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上报占有的土地及人丁数目,可见,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人民也就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了。
  唐代,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南宋时期,民众按统一要求,将自己的田产、来源等土地状况翔实上报,由经界所勘验核实后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鱼鳞图册”,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满清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
  明清两朝对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确规定。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
  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
  民国时,为了鼓励人们进行不动产登记,政府曾到处张贴布告,广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贴出布告:
  “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关系复杂,现经登记处登记,权利永远确定……”政府已经正式建立了房产登记制度。
  民国上海出现过按揭购房,只不过办理按揭的是钱庄。事实上,上海的花旗银行和香港国民商业储蓄银行,当时就有按揭项目。
  附:房契格式
  立典卖房屋文契□□□(这里写卖方姓名),今将坐落□□□(这里写房屋地址)房屋□□□(这里写房屋的户型、面积、间数、新旧程度和装修情况),凭中□□□(这里写房产经纪人的姓名或者见证人的姓名),议价出典,由□□□(这里写买方姓名,一般只写姓,甚至姓名均不写)管业,三面议明时值□□□(这里写出售价格),当日一并收足,并无短缺。其房并无重叠交易,亦无他人争执,如有等情,由典卖人理论,与现业者无干。空口无凭,立此文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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