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回顾那些与土地管理有关的重要事件

时间:2025-06-26 15:54   来源:自然资源部    保存:
编者按
  今天是第35个全国“土地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一起来回顾那些与土地管理相关的重要事件。1986年,土地管理法审议通过;1987年,深圳落下土地拍卖“第一槌”;1988年,首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2015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入市交易⋯⋯数十年来,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下,一个个历史瞬间留下鲜明的改革印记。在自然资源管理的新阶段,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日趋完善,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全面落地,节约集约用地创新持续助力高质量发展,首个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从无到有。自然资源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品味光荣,赓续辉煌。
  土地管理法历经四次修改
  全国“土地日”,是为了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而设立的。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管理、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1991年,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5日确定为全国“土地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土地管理法历经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删除“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增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拉开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土地管理法。本次修订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标,确立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废止土地分级限额审批制度,确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上收征地审批权,确立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职权进行了明确划分。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本次修正将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这次修改是重大的理念进步,体现了尊重物权、保护物权的价值导向。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本次修正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多项重大突破: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