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类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2 09:28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现将《准格尔旗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类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草拟情况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优化我旗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项目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项目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 
  三、制定过程 
  由旗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准格尔旗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类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提交会议前,经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 
  四、主要内容简述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我旗范围内因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商业、办公及科研、医疗、教育、体育等历史遗留的非住宅类项目。 
  (二)处置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科学高效。根据项目现状,核实已取得手续;对缺失的手续,采取“联合审批”方式出具意见。3、坚持安全第一。建筑主体有质量安全问题、消防安全隐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处置措施 
  1、总体流程。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住建、税务、综合执法、发改、市场监管、卫健、教育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经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发文列入遗留问题项目处理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2、核实认定。旗有关部门全面认真梳理、核实我旗项目情况,涉及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经统一梳理研究后出具认定意见。 
  3、规划手续。对规划手续不全已实施的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据实出具规划意见补办手续;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地块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报旗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后,出具规划意见补办手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先行据实出具规划意见,项目纳入正在修编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一并进行调整。 
  4、用地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履行出让程序,由旗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后,建设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 
  5、竣工验收手续。未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权利人可准备相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建设时的标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合格的出具《工程鉴定报告》;住建部门依据申请资料或者鉴定报告出具备案意见或联合审批;备案意见要明确房屋是否完工、房屋竣工面积、房屋主体结构有无安全隐患、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要求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等内容。 
  6、相关税费办理。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实行“税(费)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企业欠缴相关税(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向欠税(费)的企业追缴。 
  7、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认定意见、房地产测绘报告,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和规划、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意见,税务部门的税费缴清、完税证明或联审联批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相关问题解决处理意见 
  1、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方面。建设项目主体灭失(注销)的,有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无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义务,登记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关于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方面。不动产房屋、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现状用途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按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3、关于不动产分割方面。依法登记的非住宅项目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建筑物(构筑物) 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审查意见,按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补交相关税费,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合并后地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分割、合并方案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涉及抵押、查封、预告等限制权力情形的,须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方可分割、合并。 
  4、关于涉及抵押、查封等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的,由旗领导小组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有关土地、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后,旗领导小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办理相关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旗领导小组的告知函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关于涉及部分未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方面。由旗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转报批程序,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照本方案执行。 
  6、其他方面。军队不动产遗留问题按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提高重视程度。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大局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站位,积极稳妥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 
  2、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3、加强督查调度。旗人民政府督查室通过定期督查等方式,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慢的部门,及时约谈督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 准格尔旗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类项目不动产登记...

下一篇: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