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 工作方案

时间:2023-02-16 16: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    保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决 策部署,全面履行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 产统一登记职责,根据《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 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 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 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精神, 为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 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
  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 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 部相关文件精神,在2023年2月底前,各旗县自然资源部 门、农牧部门完成数据整理完善和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 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23年12月底前
  完成资料移交;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纳入不动产登记;逐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日常登记业务顺 畅,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有序衔接。
  二、 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 启动与农牧部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信息共享工 作,依据农牧部门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
  登簿数据回传农牧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 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 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 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 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 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
  管理有序衔接。
  三、 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 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资料交接和
  数据整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
  日常登记业务顺畅,并做好登簿结果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
  衔接。
  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 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 直接延续的,待农牧部门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据 此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 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 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
  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
  (二)成果资料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原则上以 自治区级和旗县(市、区)行政级别为基本单位进行交接。 自治区农牧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移交;旗县(市、区)级 农牧部门向旗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移交。 移交内容
  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
  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 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自治区级和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
  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数据的接收工作。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纸质档案共享使用方式,确保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
  利开展。建立电子档案的地方可以复制数据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 确保成果的安全性, 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 要加强资料 移交过程管理, 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 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 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要 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
  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数据整合入库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统筹所辖旗县,对接收的农牧部门 移交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梳 理和整合。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 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 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
  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四)梳理登记流程
  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农牧部门积极沟通,在梳理原有农村 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牧部门 移交和共享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和确认 后的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从登记类型衔接、 申请方式、要件材料等方面,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 准,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 化,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 内容、表单图则、刚性要素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在不
  动产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五)信息互联共享
  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要建立农 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 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综合考虑资料介质形式、存 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 提下开展共享工作。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 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 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不具备条件的, 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
  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六)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
  宜
  各地要结合实际,具备条件的地区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
  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 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整
  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
  四、 工作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2
  月-2023年2月)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各盟市统筹所辖旗县, 在自治区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旗县级不动产 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和整 合入库、登记流程梳理及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 时限,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 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相关工
  作。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3月- 12月)
  各旗县(市、区)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移交工作。
  (三)登记发证前准备工作(2024年1月- 12月)
  各盟市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要统筹所辖旗县,在2024 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
  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建立信息共享通道,12月底实现农村牧
  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地要 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 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
  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经费。各地自然资源局、农 牧局、林草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
  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各地要加 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 业务稳定。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财政、政务 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
  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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