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举行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8-30 17: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保存:
 
 2022年8月1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度组织召开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田野作总体介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张敏、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王雪峰就社会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举行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田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土地及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和完善工作,在自治区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为企业办理厂房及土地手续。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下面,我从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下一步工作考虑三个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载体,相关权利证书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的依据。企业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就无法开展抵押和融资,盘活资产,企业家也难以找到归属感,企业经营也存在潜在的风险。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可以更好的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安排部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全区企业及厂房用地情况和产权证书办理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摸底排查,并对各地反馈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和梳理,针对问题类型,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在推动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上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会同发改、住建、司法、税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起草形成《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8月下旬正式印发。按照文件精神,各级政府作为此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五个方面大起底行动,进一步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企业用地进行摸底排查,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问题台账建立,梳理问题原因,明确责任部门,边摸底边推进,全力推动企业用地产权完善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是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即“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适用范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力争在202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实现“应办尽办”。
  第二部分是工作措施。根据前期初步摸排的情况,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针对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较常见的六种情况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种是企业用地没有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实因为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虽然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两种情况下,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第二种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无法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验收合格以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其中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区分新建项目和遗留项目两种类型,明确了解决方案。属于新建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依法依规办理;属于遗留项目的,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55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种是土地没有供应的,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来完成供地程序,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其中对于原分散登记时期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也就是取得了房本但没有办理土地证的,经过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按现状办理供地手续。这部分内容,各地可以在实施意见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第四种是对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解决措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国家要求“房地一体”开展登记工作,即房屋(地上附着物)和土地需要保持一致。在推动企业用地不动产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已经发放的房本和土地证用途不一致,可以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如果因为房屋(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从而导致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种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抵押的情况下,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处理方法。对于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经设置抵押权的,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第六种是对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企业灭失就意味着没有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指导意见》也区分情况明确了解决路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登记主体;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提出登记申请。
  以上是第二部分工作措施中明确的六种情况。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这部分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作用,继续牵头组织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并提出了两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盟市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从项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用地手续、欠缴税费、不动产被查封、商铺摊位及车库车位等方面,研究制定细化的实施意见;二是要求各地边摸底边推进,建立问题台账。考虑到不动产属于依申请登记,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指导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细化实施意见,在10月底前建立问题台账,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牵头调度,推动问题尽快解决。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完善服务流程,使企业掌握政策、明确程序,积极申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企业沟通对接,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办理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自治区举行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晨报:《指导意见》印发后,地方政府需要将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张敏:我们在工作推动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虽然体现在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上,但根源主要是项目实施不规范导致不具备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解决这类问题关键还是各级政府出台补办相关手续、化解问题症结的政策文件,完善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各类法定要件材料。相关工作主要由政府统筹来完成,《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领导小组作用,继续牵头组织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推动问题化解。各级政府具体需要做两件事,一是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从前期摸底的问题类型和各盟市的具体做法看,各地在欠缴相关税费以及不动产被查封后的产权证办理方面,做法不尽相同,所以要求各地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实际上是给各盟市在具体问题化解上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同时对需要细化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另外,因为不动产依申请登记的属性,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让更多具备条件的企业提出登记申请;二是要求政府统筹相关部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问题台账建立,梳理问题原因,在此基础上找准问题和症结,本着“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再由责任部门来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政策建议,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便于工作推进。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企业需要做什么?
  张敏:《指导意见》已经发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相关企业首先要了解《指导意见》的意义和内涵,消化文件内容,初步判断本企业用地涉及到的问题是否在《指导意见》化解的范围之内。没有拿到《指导意见》的企业,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或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对本企业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梳理,然后与政府牵头部门取得联系,提供有关资料,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经核实符合《指导意见》工作范围的项目,纳入当地的问题台账。纳入台账的项目,政府应该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比如项目没有竣工验收,就由当地住建部门牵头推动,没有供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完善手续的意见。这期间需要企业按照相关部门的推动落实意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推动企业用地产权证书办理的整体进程。
  中国改革报:对于因历史原因,当年没有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影响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请问对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王雪峰:规划核实主要是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规划验收环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面积、高度、建筑物退让、绿地率、停车位等空间要素的合规性。
  针对这类问题我们细分为3种情况推动因历史原因没有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是要件材料相对齐全能够正常进行规划验收的,我们协助企业或项目建设主体依法加快办理;二是对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但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进行规划验收条件的,例如,建设主体已经注销、申报材料因年久无法找到等情形,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盟市或旗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实际建设情况出具认定意见,可作为验收文件;三是对不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比如说项目不占用城市绿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市政工程用地等强制性指标,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盟市或旗县自然资源局可按照实际建设情况出具验收意见。以上三种情况包含了可以正常补办、符合规划历史遗留和部分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3类项目情形,包含了涉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影响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因素。
  我们将进一步指导盟市和旗县自然资源局加快推进规划验收工作,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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