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通告

时间:2023-07-21 09:25   来源:准旗自然资源局    保存:
各相关权利人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登记效率,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审查方式
  自然人因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包括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预告、抵押、变更不动产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申请人申报,经工作人员询问、查验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后予以记载。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一致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不一致或询问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可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下列情形之一,不动产登记中心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二)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三)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如登记档案中不动产登记簿、权属来源材料缺失或与申请人申报情况不符的;
  (四)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五)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缴纳税费查询首、二套房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的;
  (六)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政策缓冲期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过渡期期间,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但产权证书只登记一个人的,如需明确为共有,请到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产权证书加名字)。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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