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时间:2023-01-13 11:19   来源: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公民、组织和单位举报、打击黑恶势力的积极性,加大线索举报奖励力度,奖励统筹扫黑除恶斗争或办理涉黑恶案件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全面推进我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切实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恶类犯罪团伙、涉恶常见各类霸痞、黑恶犯罪案件在逃人员以及涉及“保护伞”。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即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以及可能伴随实施涉“黄赌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以及可能伴随实施涉“黄赌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各类村霸、宗霸、沙霸、矿霸、市霸、行霸等犯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行为。
  (五)涉黑恶“保护伞”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包括出资分红、纵容包庇、阻挠查处、站台撑腰、打击报复、有案不查、通风报信、开脱罪责、枉法裁判、追赃不力、串通案情、违规吃请、违规减刑、帮人说情、打击不力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和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涉外举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核查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在逃人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向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或为追捕提供帮助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或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第四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黑恶势力线索;
  (五)在信息网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房地产、生态环境、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社会治安和乡村治理等行业领域,通过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强揽工程、恶意竟标、非法占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黑恶势力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一)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二)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三)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四)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五)涉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条 对相关单位奖励的范围:
  统筹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取得成效或办理全国扫黑办、中央督导组和自治区扫黑办指定案件、全区重大涉黑恶案件工作突出的单位。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侦查机关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 10000元;
  (三)侦查机关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 元;
  (四)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五)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线索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0至 100000元,奖励按照“保护伞”级别分为三档:打掉黑恶势力科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10000至30000元,打掉黑恶势力处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30000至60000元,打掉黑恶势力厅级“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60000 至 100000 元:
  (六)对违法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可根据线索举报事项与实际查实(以法院判决为准)的违法犯罪事项重合比例认定奖励金额。其中,涉黑组织实际查实违法犯罪事项有 30%以下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 1-10万元:30%--60%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 10-20万元;60%以上与线索举报事项相符的,奖励人民币 20--50万元;
  (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每年组织一次对相关单位的奖励,奖励标准由自治区扫黑办根据上年工作开展情况,统筹研究确定。
  第六章 奖金领取
  第十三条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申请”的原则,由自治区扫黑办统一发放。在核查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完毕后,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及时反馈。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举报条件的,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由核查单位报上级单位(市级),市级部门审核把关报盟市扫黑办后,统一报自治区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核准后予以发放奖励。对于奖励总额超出当年总体经费安排的,超出部分将于下一年度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单位奖金领取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对相关单位的奖励,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各盟市扫黑办统筹本系统工作情况后提出申请,自治区扫黑办综合申报情况和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奖励单位、地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核查单位应对奖励举报人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案件线索办理单位应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任何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纪委,进行严肃处理。对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举报奖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金领取等制度。被奖励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原标题:《【扫黑除恶】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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