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试行土地供后监管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供后监管的一系列新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提高出让土地利用率,避免土地长期闲置,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及周边旗区的经验,摸索整理出适合于达拉特旗特色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并开始试行。
一是实施备案制度。自2009年年初开始,我局就对辖区内所出让的每一宗土地全部从网上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照要求,对土地出让后的供地和开工情况实施跟踪备案,将跟踪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使网上信息与实际情况同步对称。
二是实施开竣工告知承诺制度。我局在与摘牌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时出具告知单,对合同中有时间限定的条款,再次书面告知,要求企业进行履约承诺,规避企业对违约责任进行推诿。
三是实行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制度。做到未雨绸缪,积极与达拉特旗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联系,实行资源共享,共同监管。建立企业建设进度档案,对每个企业开工、建设、竣工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通过以上制度的试行,使我局与用地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工作联系,全程掌握了企业的项目建设发展情况,对企业履约践诺和项目建设形成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上述制度,形成“一动”(日常土地动态巡查)和“一静”(土地动态开竣工备案)相结合的土地供后监管制度,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切实维护达拉特旗土地管理秩序,保障达拉特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地籍办 杨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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