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 构建和谐的矿业权市场秩序

时间:2013-11-25 09:41   来源:    保存:

  为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全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治理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按“科学发展,先行先试”要求,把矿产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准格尔旗位于鄂尔多斯东部,南北长116.5公里,东西宽115.2公里,面积7692平方公里。全旗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石灰石、高岭土、硫铁矿、铁矿、铝土矿、油母页岩、石英砂、泥炭、粘土、铝矾土、天然气、木纹石等十三种。煤炭资源主要为古生代石炭二迭纪和中生代侏罗纪复合煤田。含煤总面积占全旗总面积80%以上。主要分布在东部的薛家湾、龙口和西部、南部的准格尔召、暧水、沙圪堵、纳日松等地区。煤系地层厚度98―170米,含煤层数10―18层,总厚度20―40米,含煤系数20―31%,主要可采煤层5―6层,单层厚度最大达25―30米。全旗探明煤炭总储量约544亿吨。其中长川以东,准格尔煤田井田范围1723平方公里,储量约362亿吨;西部煤炭总储量182亿吨。此外,准格尔旗石灰分布面积大,品位高。总储量16443万吨。尤以龙口地区的质量最好,氧化钙含量为51.84―52.95%,氧化镁含量1.21―1.86%,二氧化硅含量1.72%,除可烧制一般建筑用石灰外,还可制水泥、做电石原料、玻璃配料等。准格尔旗黄草峁石灰岩位于东经111。23’10’’、北纬39。30’36’’,保有地质储量11700万吨,矿石类型属水泥及熔剂灰岩氧化钙含量为52.95%,氧化镁含量1.21―1.86%,二氧化硅含量1.72%,宜露天开采;准格尔旗榆树湾石灰岩矿表内保有储量4743万吨,氧化钙含量为51.84,氧化镁含量为1.86%。其他矿产资源的储量也很丰富。 

  近年来,我旗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始步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有序管理的发展轨道,矿业权市场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我旗出台了《准格尔旗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规范》,目前,我旗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有:《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为我旗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局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较明显成效。煤制油等一批大型煤转化项目的投资建设,提高了煤炭资源的就地转化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二、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基本上由国家垄断经营生产,企业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矿业权,这种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导致我旗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准格尔旗矿业权市场建设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具体表现为: 

  (一)市场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全面发挥。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的背景下,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一是矿业权出让存在市场配置和行政审批双轨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勘查开采分三类矿产,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三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一类矿产明显过多,而第三类矿产过少,直接弱化了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功能。二是大量探矿权申请人转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申请范围大,实际开展工作范围小,投入工作量少,存在圈占地现象,不利于探矿权规范管理和规划。三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的背景下,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如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建筑市场等),矿业权交易缺乏统一的规则,不够规范。四是矿业权二级市场发育滞后,亟需放开和出台相关政策。目前,我国竞争型的矿业权市场结构正在形成之中,由于一级市场发展较快,二级市场发育滞后,不平衡的问题对矿业权市场建设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都导致市场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全面发挥,矿业权的财产属性未能充分体现。 

  (二)现有采矿权出让涉及前置审批问题关系尚未理顺。 

  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要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出让涉及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配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各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的审批程序办事,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不高。采矿权竞得人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还要逐个部门、逐项内容申请审批,往往因其中一项资料未能通过某部门审批,最后就无法登记领证,采矿权就不能成功出让,使采矿权竞得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对政府公信力、部门行政效能提出质疑。但出让手续完成后,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间周期较长。一是矿业权从挂牌出让后,由于竞得人需准备的各项办证材料很多,需时很长,等到材料报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是政策变了,就是所收的价款早已被地方财政使用。这些问题拖的时间越长越难解决,会引起法律诉讼,影响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和正常工作,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 

  (三)矿业用地纠纷及法律不完善影响矿业权出让。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出让矿业权,出让前(中),未能理顺矿产资源与土地、林地的关系,不是以“净矿”出让,矿业权竟得者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时,需要自己处理好与土地、林地所有权人的关系。但是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林地大部分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由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征(租)用土地、林地过程中,一些土地、林地所有权人漫天要价,甚至引起土地和林地权属纠纷,影响了采矿许可证的申报及矿山建设。首先是土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矿区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集体所有,政府出让的矿业权并不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该办理征用土地还是临时用地。因此,政府不可能代表土地所有者与矿业权竞得者达成具体的用地条件,而由矿业权竞得者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者)自行协商,有时矿业权竞得者无法进入矿区,矿业权出让“流产”。土地问题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问题,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难以体现到矿山所在群众身上,当矿山企业取得较好的效益时,就容易引发土地、山林、水源等各种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由于矿产法律法规的刚性,政策变化的快速性,管理领域的延伸性,管理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自身操作的灵活性、审批中的不透明性等因素影响,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腐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超越矿种和规模限制权限审批和违反程序审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制度的缺陷为矿老板办事,收取贿赂;二是资料不齐全情况下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方案、无安全预评或现状评价、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三是在采矿许可证延期和年检环节,没有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容易出现“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情况;四是在关闭矿山、矿山整治与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办事的情况,在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方面,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容易出现问题,有“化整为零”、拆散工程的情况;五是收取矿产资源费程序、标准不完善。失职渎职案件多,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压力大,审批难,监管难,特别是打击非法开采的任务很重;六是矿业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个别矿业权评估机构违规操作、行贿问题时有发生。现有的矿业中介类型较多,有地质勘查、方案设计、环境评价、矿业权评估、和组织专家审查报告机构等资质单位。各种中介费用目前并未统一纳入财政,一般由采矿权(申请)人支付,容易造成中介机构与矿业权(申请)人互相窜通操纵评估价格。同时,矿业中介机构更多的只是靠评审机构把关(其中评估业务尚未有评审机构)和行业自律,这种监管难以到位,成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反腐倡廉的难点。 

  三、有关对策及建议 

  近几年的矿业高速发展积蓄了大量的产能,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导致矿产价格急剧下跌,国家矿产资源勘查预算紧缩,社会资金投放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入了震荡调整期。在矿业发展遇到困难的同时,也为我们调整矿业结构,整合矿业权,深化矿业秩序治理,规范矿业权出让提供了良好时机。我局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加快矿业权市场建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 

  (一)明确规定我旗矿业权原则上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配置。一是新设探矿权,除中央财政出资计划勘查项目可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三是新立采矿权,除国土资源部特别规定外,都要招拍挂出让。对于非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其他矿业权一律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公示无异后办理鉴证手续。实现矿业权由从“找领导”到“找市场”的转变,更好地体现了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取得的原则。 

  (二)加大财政和社会对矿产勘查的投入。我旗矿产勘查工作程度较低,虽然全旗矿产资源规划已出台,但是矿业权招拍挂的基础工作仍有待完善。矿产勘查需经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多个阶段,且重点成矿区带有其自身特点、规律。但如果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和随意设置勘查区块,就人为割裂成矿区带的内在关系,使出让设立的矿权不利于对成矿规律的研究,不利于国家层面整装勘查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建议对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重要成矿远景区带,实行统一规划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上述区域矿产资源储量潜在经济价值巨大,开发前景十分可观。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由政府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我旗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及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摸清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业权市场做好基础工作。 

  (三)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职能。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对本级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安监、林业、经贸、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审查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内容,对于经审查通过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加强规划管理、计划投放,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明确今后凡新设立矿业权的地区,必须与国家、旗的矿产、地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衔接,按照规划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未制订规划的地区,一律不批准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对全旗探矿权采矿权计划投放。依据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矿业权审批权限,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并依法进行管理,促进资源勘查、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等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认真规范矿业权出让准备及操作程序。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分摊,共同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对于矿产资源勘查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于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由用地单位与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补偿或复垦协议,按临时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不能复垦的采矿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的手续,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则上矿业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地下开采除外),各项用地的年限,应与矿业权有效期限保持一致。此外,矿业权交易规程必须规范。 

  (五)坚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矿业权市场配置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让权力在社会监督下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才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商业贿赂和渎职犯罪。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探矿权的退出机制。严格核定勘查年限和最低勘查投入,对于“圈而不探”,没有勘查实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勘查成果要求或者没有达到最小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应坚决收回或核减勘查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或监管不力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全面遏制非法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和违法审批现象。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对一些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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