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信力 增强满意度——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大调研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关于矿区以及运煤专线(铁路)征地缓慢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中天合创三条铁路线征地总面积2233.79亩,涉及农牧民36户。其中:门克庆铁路环线已完成征地补偿,征地总面积936.88亩,涉及农牧民8户;葫芦素煤矿铁路专用线征地总面积926.91亩,涉及农牧民25户。已与23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征地补偿779亩,另外2户涉及147.91亩土地由于被征地户提出的征地补偿金额过高,目前正在进行协调;烯烃铁路线征地总面积370亩,涉及农牧民3户。由于被征地户提出的征地补偿金额过高(10万元/亩),并且提出承揽铁路建设的土方工程等诉求,虽经多次协调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农牧民对地质勘探、油气田开发征地补偿标准不明,补偿尺度不一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和《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2〕10号)文件,对全旗59个嘎查村按征地区片范围执行5个等级的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嘎查村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使得农牧民误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不明确。对于临时用地补偿方面则全旗执行一个标准,2010年我局由于永久性征地任务过重,将临时用地的补偿协调工作全部下放给苏木镇负责以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嘎查村存在补偿尺度不一样的问题,目前正在督促各苏木镇进行规范,加强监管。
三、部分企业与群众私自签订协议,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征地补偿款发放审批环节多,资金到位慢;征地后,不能按承诺及时拨付补偿款和没有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被征地户无地无工作等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过去在园区、苏木镇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有时为赶工程进度存在变相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2013年以来我局对永久性征地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重点项目征地工作全部由我局组织实施,各苏木镇、园区管委会具体配合。目前,我局正在对园区和苏木镇过去组织实施的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在征地补偿款发放审批环节方面,先由参与土地补偿调查登记的嘎查村、苏木镇政府和国土所共同进行签字审核,然后由我局征地股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报支。由于涉及补偿款金额较大以及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审查签字环节暂难以减少,目前我们主要从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足额预交征地补偿款和缩短审查签字时间这两方面进行整改。同时对征地后未按承诺拨付补偿的问题进行了排查,已解决了西部拓展区征地中所涉6户被征地户的房屋租赁费问题。
在安置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旗对一次性征收80%以上土地的被征地户实行社保安置,为失地农牧民给予缴纳养老保险。就业安置方面,按照政府与企业达成的用人协议进行安置。
四、有钱有势的多占地,没钱没能力的就不占地,为了获取征地补偿而多占地;征地补偿未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执行,存在多闹多得,少闹少得等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是由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综合考虑水、电、路、讯等基础条件以及各类规划因素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征地)多少则根据项目投资强度、项目实际需求确定。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有时存在具体项目按实际需求征用农牧民土地后,农牧民剩余的一些边角零星土地由于不好利用也一并要求被征收补偿的问题,使得一些农牧民误认为存在“有钱有势的多占地,没钱没能力的就不占地,为了获取征地补偿而多占地”的情况。
同时,切实规范征地补偿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对于未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今后,一经查实,我局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
五、过去审批出去但未落实地块等国有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按照现行土地政策,正在对过去审批出去但未落实地块的历史遗留土地依法履行收回和重新供地程序,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有160户,其中:已重新办理完出让手续的有39户,正在办理出让手续的有74户,暂未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有47户。
六、土地审批困难,制约乡村旅游发展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旅游业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5月份评估修改《乌审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在对旅游业用地的规划方面,已经向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旅游促进中心征求了相关意见。
七、林业、土地、环保、草监等执法部门职能发挥不充分问题的整改落实进展情况。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包片负责制,且所有巡查人员节假日期间一律不予放假,确保巡查工作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截至6月份,共会同旗公安、执法等有关部门现场拆除违法建筑物7起、建筑面积1890平方米。目前,还有一些影响执法监察职能发挥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由于国土所执法巡查车辆已接近报废,还存在巡查不到位的现象;二是在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存在依法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问题。由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导致许多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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