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土地登记中心组织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时间:2015-03-19 10:25   来源:    保存:
   近日,鄂尔多斯市土地登记中心组织全体干部对国务院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全文学习,及时充电,为下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一是学习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范围和原则。

  二是学习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的要求。条例规定,登记簿要明确登记内容,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同时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三是学习条例如何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为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等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四是学习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登记错误责任,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履职责任及安全保密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中心将通过学习江苏省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上一篇: 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制定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下一篇: 康巴什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积极组织女干部职工参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