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调院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文件精神

时间:2015-06-01 10:17   来源:    保存:
    5月26日下午,市地调院组织全体职工集中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与原有的政策和规定相比责任更明确,内容更全面,规定更具体,处罚更严厉,操作性更强,为我们指出了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目标与思路,《办法》的精神契合了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把鄂尔多斯建成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精神,也契合了人民“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期望。

  今后,我院将继续积极学习,主动适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新常态,努力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推向新高度,为鄂尔多斯人民营造一个美丽宜居的舒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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