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该局制定了《测绘成果汇交实施方案》,要求辖区内测绘单位、各有关测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于2016年11月20前,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测绘成果汇交至局测绘管理部门。对不按时汇交成果目录的测绘单位和各有关测绘项目实施单位,将根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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