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执行

时间:2015-11-10 17:31   来源:    保存:
   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0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116号),《通知》要求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1.整合市、旗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一是将分散在各部门和单位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市、旗区国土资源局。二是确定了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时间到2018年底。2.建立市、旗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在市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承担不动产登记局日常工作。将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林地登记职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登记职责,东胜区农业、林业、房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康巴什新区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至市不动产登记局。从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划转相应工作人员和编制至市不动产登记局。整合后,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为指导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城市核心区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市土地登记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城市核心区土地、房屋、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及相关工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机构和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旗国土资源局挂本旗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本旗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同时,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组建旗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设立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所需行政和事业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不足的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3.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和职责整合;推进市不动产登记局人员整合;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制度;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进各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各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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