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告
时间:2022-09-30 10:59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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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办事群众:
为进一步落实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审批效率,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现就全市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证照领取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并缴纳相关税费及登记费,登记业务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电子证照。权利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查看、下载保存并应用。
一是不动产权利人通过“蒙速办”移动端,依次点击“我的”、“电子卡包-更多”,选择不动产电子证照后,点击“查看详情”。
二是访问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依次点击“用户中心”、“全部证照”,选择不动产电子证照后,点击“查看、下载”。
三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登录后依次点击“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即可查看、下载保存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随身带、随时查、随时验”。
二、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证书证明与纸质版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权利人可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支持应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五)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六)住房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等相关业务。
(七)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八)公证机构:涉及不动产的委托、继承、抵押、转让等公证业务。
(九)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三、证照查验核实
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完成电子证照查验核实。未实现共享调用的部门,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进行查验的,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一)查验渠道:登录“蒙速办”移动端或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选择“不动产服务专题”或“不动产登记”专区、点击“证书核实”,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证件号码;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书号;
4.查询人手机短信验证码;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存档。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核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需收回同步注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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