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时间:2014-03-07 15:47   来源:    保存: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鄂尔多斯市国土局四措施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等内容。采矿权标识牌按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统一颜色、统一材料制作,标识牌以耐气候变化且环保的材料为主,用边框、支架支护,支架基座必须用水泥浇铸。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任务。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立牌工作,并照相存档。采矿权标识牌由矿山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发现采矿权标识牌损毁坏等情况予以修复或更换。

  二是加强矿产督察管理。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要求,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和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对分管的重点督察矿山(区)每季度现场督察不少于1次,并如实填报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设区市、各旗区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跟踪落实。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年终考核,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自治区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对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的应当及时解聘,并及时补充人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年终考核,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自治区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对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的应当及时解聘,并及时补充人员。

  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要督促矿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采矿权人档案以及储量、生产、销售台账,定期测绘矿山基本图件。加大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部发证矿种矿业权的服务与监管工作。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对图件的真实性进行把关,防止矿山企业弄虚作假。

  四是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2〕73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3〕37号)要求,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年检工作,逐步完善年检内容,要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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