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市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各旗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计财务科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管理与财务决算;
(二)票据使用与收费情况;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概)算,决算,验收等;
(四)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六)本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财务审计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报表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各项规费征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足额征收及时入库,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管理、出售、使用、拨废和处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七)财务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八)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组应向局党组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内审工作结束15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