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4-01-15 11:37   来源:鄂国土资发〔2014〕7号    保存: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源局

目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5、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6、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7、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9、安全事故(地质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2、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系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坚决打击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的非法违规行为,防止非法采矿反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全面整顿,矿业权管理实现规范有序,有效遏制各类矿山企业因违法违规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府发[2009]4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全市矿山动态巡查,对非法采矿、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监管,对旗区局、乡镇所矿产资源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是所辖区域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第一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执法监察大队是全市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执法监察队队长是直接责任人。

旗区国土所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矿点建立详细档案,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动态巡查、超深越界监测、非法开采的制止、限时整改等工作情况做到实时监控。

第五条  矿山动态巡查应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矿必到,不留死角盲区。要建立动态巡查台账。详细记录时间、区域、矿点现状及矿山信息等。乡镇国土所负责人要亲自参与动态巡查与超层越界监测工作。对新发生的各类非法违法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面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各类违法行为:

1、重点巡查无证私挖滥采行为、或持过期证件进行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行为,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关闭;

2、严格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处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的采矿活动,达到依法开采、合理开发的目的;

3、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行为,对持勘查许可证或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等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从严处罚;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案件线索登记建档,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条 动态巡查中发现反弹的非法矿点,要现场制止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整改,对立案、整改、结案等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章  矿产开发监管职责

第七条 负责对持证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集中整治、案件督办、资源开采纠纷、群众举报等行为由矿产开发股室组织安排。

第八条 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年检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矿山,由矿产开发股提出处理意见。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或年检等业务时,必须征求执法、征费、国土所等部门意见,会审意见不通过的,不予上报。

第四章  严格落实系统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每年6月9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系统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要求制定明确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具体工作,按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责任的落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加强对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和重点工作场地的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第十二条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灾害处置能力。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条件。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收集整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信息,及时传递防灾预警。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系统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办好安全生产专题、专版等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科(股)室及分局(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效果。积极做好全体人员安全常识教育。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非法开采未按规定巡查、巡查不到位、巡查无台帐、不按时递交巡查报表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非法开采因巡查不到位、取缔不力、关闭不彻底或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复查不到位而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责任旗区局、乡镇国土所和执法负责人就地免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执法队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所负责人,将一并报市纪委追究相关责任,局领导与分管领导对矿山安全事故视其职责履行情况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非法开采隐瞒不报、整治工作弄虚作假、为违法违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条件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先免职,再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安全生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全局干部职工人人有责。市局、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

(1)本局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所管辖行业不

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2)本局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矿山企业违反矿业、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不发生因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4)地质灾害易发点要监测到位,跟踪及时,预测准确,巡查有力,治理有方,不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灾情。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1)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周安全生产任务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2)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于不安全的苗头和事故潜在隐患组织分析处理。

(3)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要深入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指导、现场督办。

(4)凡在汛期、节假日等重要时期,不仅要加强值班、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而且要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域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确保安全。

(5)局党组和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参与安全例会,听取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关系,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2)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安全管理工作和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和“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局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对全局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检查监督。

2、全体干部职工都有维护全局公共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防火、防盗、防汛,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经常检查水、电路,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源、火源,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3、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辖区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

4、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共区域和值班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要列入办公室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经常性的检查重要部位,注意发现隐患并及时解决。

5、文秘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信函、公文、档案、电脑等,以防丢失和泄密。财会人员要严格管理现金、票据,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驾驶员要注意行车安全,停车要高度警惕。全体干部职工要管好自己的个人财产,严防失窃,否则,责任自负。

6、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带进办公区,如有违反,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非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在办公区内拉接电线或改变电源装置。

8、禁止在办公区公共通道堆放物品,以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在办公区内焚烧纸张、乱丢烟头、乱撒杂物。

9、下班前要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关好各种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10、建立节假日领导轮流值班制度。严禁办公区内赌博、酗酒,严禁闲杂人员留宿办公区。重大节假日,办公室应组织对办公区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11、为防止物品被盗,凡从办公区内搬出的大件物品,值班保安应请示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放行。

12、对工作不负责造成安全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安全生“一岗双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巩固和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工作内容

局党组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局主要领导要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抓好各局、各国土所、各股室、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一岗双责”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市局、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综合监管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政府工作意见和指令,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4)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5)督促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6)对超越职权且亟待处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地提出处理意见。  

3、各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支持分管安全生产行政领导的工作,将分管业务工作同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分管单位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凡重大节日、重要时段,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落实有关安全预警机制的建设。 
    (6)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分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7)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在分管范围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领导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交叉的工作和分工不明确的工作,由第一责任人指定责任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和配合,决不允许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失察失职造成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安全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各项制度、措施切实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凡发生安全事故,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查处有关事故责任者,由市局党组作出事故处理决定,拟定防范措施。

3、按照安全岗位责任,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理外,对工作玩忽职守,或失职者,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贯彻到全局、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使广大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责任,将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安全生制度

1、全局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部署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次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和下一季度工作安排报送领导组办公室。

3、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事故隐患统计年报。

4、领导组组长外出期间或因其他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可指派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组长主持会议。会后,副组长应及时将情况向组长作专题汇报。

安全生产教育宣制度

1、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通过学习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升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强化自我防护能力。

2、安全生产工作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法制、事故教训等方面。

3、对各级干部和职工每年进行不少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安全观念。

4、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力度,每年“6.25”全国土地日,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宣教活动,如讲座、报告会、图片展、墙报、简报、现场展演、宣传车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讲究实效,并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安全生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预防我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1、矿产资源勘探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地质灾害重大事故隐患;

4、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5、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勘察开采行为。

二、举报形式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时间举报电话:0477-8581838;  8581873

三、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不等,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四、措施和要求

1、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2、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3、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五、本奖励制度从201411日起执行,并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地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一、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要依法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实行月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在每月初向市局报送上月的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及隐患情况。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后,旗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查验核实后上报市局。

四、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五、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按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材料归档管理。

安全生产监检查制度

1、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二级机构。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与行政执法监督相结合。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和领导。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矿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全市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已有地质灾害点防范和治理情况;

(3)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地质灾害)处理意见跟踪落实情况;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6)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凡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使用规范的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依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鄂尔多斯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展开。

二、局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即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三、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有关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措施。

四、凡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核实情况,确定等级,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后,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调令下,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职责,积极开展抢险、排险、救援、指导工作,要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力争把安全事故(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根据地质环境情况,提出灾后治理与重建意见。

七、做好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为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机关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一、 局机关办公大楼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共同负责,各科室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 强化用电安全意识,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办公室内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发现电器设备或线路故障,要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向办公室反映。下班后要关闭电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空调等电用设备,切断办公室电源。
  三、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发现办公大楼有异味或不明气体烟雾,要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办公室。
  四、加强机关治安防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做到人走门关窗闭。涉密文件按相关保密制度管理,现金按财务制度管理,个人财物自行负责。
  五、不得在楼梯、过道和疏散通道(尤其是消防栓及灭火器材前)堆放杂物,随时保持应急通道通畅。
  六、办公室要加强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发放资料、张贴图片、播放视频、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全局机关全体人员学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七、办公室要加强门禁管理,严格来人来访登记,遇有不明身份人员要主动查询;各科室职工发现后,及时通知办公室;要加强用电管理,不定期巡查各办公室用电情况,发现违规用电行为要及时劝导纠正;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确保完善完好。
    办公室要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开展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并及时向辖区安全、消防机关报告。
  九、严格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用电事故、引发火灾,导致国家财物损毁、文件丢失或其他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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