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使其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批准立项,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公开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中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综合考虑其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社会信誉、资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每次招投标时应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一般为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一般应当对整体进行招标,如有特殊情形可实行单项招标(如电力工程),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公开进行比价招投标。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招标人;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已经批复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已经完成;
(三)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二)在中国政府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人;
(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向社会公示;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五)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开标的方式、地点和日期;
(八)招投标的日程安排。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投标人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地点、时间;
(五)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六)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中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主要标准为:
(一)投标人为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
(二)参加土地整治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具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资质等中的任一资质证书,参加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投标人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资质,且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具备自治区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两年内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且未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财务状况良好,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投标资格审查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到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投标人(简称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并已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中心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机构(单位)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中心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项目预算价的30%(其中投标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10%,工程质量保证金18%)。
保证金由中心代收,中标结果确定后,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5日内退回(不计利息),中标人的保证金在20日内划转到招标人保证金专户,并在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开标、评标(比价)与中标
第二十二条 同一标段投标人少于3个投标的不得开标,该标段应收回,由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代表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等除商务报价外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3分,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占1分、项目管理机构占1分、其他评分因素占1分;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比价,即现场宣读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并按价低者得分高的原则进行评分,满分97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得97分并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3分(注:增加比例不足1%的按1%计算,增加比例大于1%且小于2%的按2%计算,以此类推);
(三)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分,满分为100分;
(四)按照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对其进行排名,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不唯一,则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以现场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排名。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当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中心应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心及其它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