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撤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

时间:2024-11-20 16:23   来源:    保存:
 王慧152701196*******83)

王惠(曾用名:王慧,身份证号:152701198*******29)购买坐落于******,200710月17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046452号)。

中心2024年7 25日向你送达了《不动产更正登记(撤销不动产权证书)通知书》,通知了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并告知了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未在通知书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机构决定撤销向你颁发产权证书(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046452号),将该房屋权利人恢复登记至王惠(曾用名:王慧,身份证号:152701198*******29)名下。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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