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李鹏、郝小琴裁定过户的公告
时间:2024-11-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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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内06执恢115号之二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内06执恢115号之二文书,将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不动产权证书:109031307924)的不动产权利转移至李鹏、郝小琴(身份证号码:15272619********10、15272219********27)名下并注销该不动产所对应的他项权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9041503403)。因无法提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109031307924)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号:109041503403)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8575003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