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农村牧区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领域争议纠纷化解工作致广大农牧民的一封信
时间:2025-03-0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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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旗广大农牧民朋友: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切实加快各类纠纷争议的解决,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体推进做实做细全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先行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及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印发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领域矛盾纠纷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党农牧组发〔2024〕9号)《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领域矛盾纠纷集中化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24〕196号)《鄂托克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先行准备工作政策措施实施指引》(鄂政发〔2024〕249号)等有关文件。
当前,全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外业测绘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在即,旨在依法依规消除国有土地、河湖岸线及水利设施范围、嘎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等非本集体所有土地,本集体所有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乡村道路、公路等非农村土地被划入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书范围;同一承包地上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书》《集体所有草原承包合同书》及其《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情形后,经统一换签二轮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实现承包地不动产权利登记(颁证)准确无误,并一体推进、妥善化解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领域各类争议纠纷问题,做实做细全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先行准备工作。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3〕55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4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199号)《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领域矛盾纠纷集中化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24〕196号)《鄂托克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先行准备工作政策措施实施指引》(鄂政发〔2024〕24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既定工作规程和路径要求,拟依据国土三调数据甄别确定承包合同标的土地的性质、类型之后,发包方将适时通过本嘎查村微信群内发布公告和公开栏上张榜公示等方式解除与土地地类性质、所有权权属不符的本嘎查村农村土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合同书;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也将适时相应注销其《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对二轮土地草牧场家庭承包期内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登记,并同步开展争议化解工作。
届时请广大农牧民朋友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这项全旗重大历史性工作任务。
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农村牧区
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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