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登记人才职业通道——山西省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纪实
时间:2025-03-17 10:10
来源:中国不动产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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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确权登记专业人员纳入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对增强不动产登记人员职业归属感、荣誉感极为重要,是加强确权登记行业管理、规范职业分类、助力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山西厅”)围绕理顺体制机制,畅通职业通道,持续加强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职称专业规范、组织评审、人才管理上不断进行探索,初步蹚出了一条符合实际、满足需求、行之有效的“山西路径”。
山西省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和职称评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年底,山西省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共有工作人员 2755 名。从学历结构来看,研究生学历占1.78%,大学本科学历占 53.18%,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占45.04%。从年龄结构来看,49岁(含)以下的占近85%;50岁以上的占15%。从专业背景来看,经济相关专业的占10.34%,法律类专业的占7.66%,土地(房产)管理类的占9.62%,测绘相关专业的占6.53%,其他专业背景的占65.85%。从专业技术职称来看,具备高级职称的占6.29%,具备中级职称的占26.37%,具备初级职称的占14.82%;从事管理岗位的占全部工作人员的31.51%。全省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共有137名,占比不足5%。总体来看,全省登记队伍存在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背景针对性不强、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偏低等问题。解决好确权登记人才队伍问题迫在眉睫,山西在规范设置专业职称上采取了以下做法。
省级评委会设置情况。山西厅组建了“山西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工评委会”),主要承担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国土、地勘、测绘工程3大类18个专业,其中国土工程类中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同时,该评委会还承担山西厅所属事业单位中初级自然资源工程职称的评审工作。
现有人员职称情况。全省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于2016年年底完成组建,人员以原房屋登记、土地登记两类为主,所学专业类型较分散。通过省级层面的政策支持和激励鼓励,全省登记机构现有取得职称的人员中,工程类(含注册测绘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占50%左右,经济类(含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房地产估价师)占30%左右,会计类占10%左右,其他类占10%左右。
职称申报渠道情况。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均由省高工评委会组织实施。对于中级及以下职称,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置了“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太原市自然资源工程类的职称评审工作。其他市县则主要以两种形式组织参加评审,一是由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建的相应中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评委会推荐参评;二是委托省高工评委会代评,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审核后,经市级人社部门向省级评委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
山西省畅通不动产登记职业通道的实践探索
为推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着眼新使命、新职责、新任务,山西厅强化顶层设计,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领域职称专业设置、评审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探索。
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调整职称专业。以前,山西确权登记领域职称归口系列不统一。从工程系列来看,同样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具有地籍管理、测绘工程、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等不同的专业方向。基层不动产登记人员存在申报系列不对口、从事工作不对口、专业背景不对口等问题。机构改革后,原“山西省地质勘察与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被调整为“省高工评委会”,“地籍管理”专业则被调整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
调整后的专业设置更加科学,让不动产登记人员有了自己的专属职称,发展目标更加精准,不动产登记人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存在感更加强烈。
聚焦上下贯通,推动构建职称体系。调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后,按照职称评审“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山西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对接,指导各地各部门在中初级工程系列职称中调整设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推动专业和层级全覆盖。
全省已经构建了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5级全覆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称专业,可满足市县不动产登记人员和社会从业人员申报职称。山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调查研究,推动107个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定位从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向以“专业技术”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转变,大幅提高内部专业技术岗位占比,支持工作人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解决了以往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岗位扎堆、人才成长职数受限等问题。
聚焦职业发展,逐步打通堵点难点。山西厅指导各地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从宽从简”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逐步统一规范。一是市县不动产登记人员申报高一级工程系列职称时,人事部门对于原来已取得的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职称均直接认可,不再要求转评本专业后再行申报。二是对于已取得注册测绘师、城乡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对应中级职称并聘任到中级岗位,达到基本聘任年限后即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三是对于曾取得经济、农业等非工程系列职称的,可先行转评工程系列认定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已有职称可以连续计算聘任年限。四是山西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会同厅人事处科学、精准地制定了人才评价标准,立足新时代不动产登记职业特点,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不动产测量、争议调处、技能竞赛名次等纳入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评价体系,解决了少业绩、缺奖项等问题。五是对于个别地市评委会设置不健全或开展评审不够及时的问题,山西厅开辟“绿色通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对市县不动产登记人员有诉求、地方评审不及时、专业设置不对口等相关情形,凡通过市级人社部门推荐的,省级均以“委托代评”的形式予以评审,解决了个别市县不动产登记人员“申报无路”的问题。
进一步畅通登记人才职业通道的工作思路
对如何进一步畅通登记人才职业通道,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调整增设“不动产登记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参照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做法,笔者建议,可考虑从国家层面出台深化不动产登记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解决基层不动产工作人员申报难、对口难的问题,统一设置跨工程、经济、社科等系列的“不动产登 记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构建体系健全、标准清晰、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不动产登记行业领域的职称体系。
优化调整“不动产登记人员职业资格”。笔者建议,可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调整为“注册不动产登记师”,并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组织职业资格考核。同时,将“注册不动产登记师”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明确各级登记机构从事审核业务的人员均应取得该准入资格,社会服务机构也应当将其作为地籍调查作业的准入条件之一,对从事登记代理职责的中介机构,进一步明确最低登记代理人人数,以全面提高不动产登记行业领域的执业水平。
探索推行登记官、登记师、登记员制度。笔者建议,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不动产登记官,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争议调处;同时,可由登记中心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不动产登记师,主要负责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还可由窗口一线受理人员担任不动产登记员,主要负责登记工作中的事务性操作,如受理申请材料、录入登记信息、整理资料等。
推动建立“机构、编制、职能”与辖区登记工作任务量相匹配的登记机构。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城市人口数量为基础,结合矿业权登记、农村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任务量,测算核定省市县登记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确保登记机构“接得住”、登记业务“接得好”、登记人员“接得实”。同时,以满足企业群众办证需求为目标,通过末端登记实际推动前端职责顺畅规范,按照“一件事一个部门管”原则,将房屋交易、房产测绘等相关职责优化调整到登记机构,明确各类地籍调查均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推动实现“一码管地、一码管林、一码管矿”,进一步有效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问题。
探索推动各地登记中心精准定位,科学管理,顺畅运行。笔者建议,有必要推动各地登记机构和所属登记中心一体化联动运行,或依法授权委托属地登记中心承担相应登记受理职责,统一调整各地登记中心为公益一类的人才技术密集型事业单位,将与现行登记业务密切相关的矿业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籍测绘等职责完整地整合到各地登记中心,同步解决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少、聘任难、职称晋升通道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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