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小常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区别
时间:2024-07-26 10:17
来源:黑龙江省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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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争议土地上的权利在争议产生之前就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争议双方各自均主张土地权属而引发的纠纷,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大多数为行政纠纷,主要受《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就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确认、流转、调整、收回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更多地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主要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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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方式不同:
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因此,并非所有涉及土地权属的争议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虽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但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依法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并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应如何解决?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乡(镇)人民政府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若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