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排查移送扫黑除恶线索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2-25 13:40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排查移送扫黑除恶线索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9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排查移送涉
黑涉恶线索制度
第一条 为使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线索,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嫌黑恶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排查移送线索工作,要紧紧围绕“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把好案件线索排查移送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在系统的线索归集研判、审核移送、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的线索收集、初审报送、依法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三室一中心一部门”,即扫黑除恶综合办公室、线索信访办理室、宣传教育资料室、研判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执法局案件办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和开展线索摸排、案件研判、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相关线索:
(一)通过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例行督察、动态巡查、执法监察、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督查暗访等方式,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收集相关诉求,在履行自然资源执法职能中发现线索;
(二)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设立举报箱(栏目),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收集线索;
(三)通过“12336”违法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卫片执法、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等途径收集线索;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收集线索。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行为;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胁迫或阻挠征地拆迁,敲诈勒索征地补偿费用行为;
(三)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招投标中恶意竞标围标、强揽工程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五)非法勘查、开采、破坏矿产资源或暴力阻挠、敲诈勒索等侵害依法勘查开采企业行为;
(六)暴力抗法、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行为;
(七)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贪腐,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说情、开脱等充当“保护伞”行为。
(八)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获取的线索,由我局相关业务科室或二级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初审。认为需要移送的,形成书面材料,经业务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本局扫黑办。
第九条 市局扫黑办对本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报送的线索,应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进行研判、审核,并按以下情形相应处理:
(一)属于涉黑涉恶问题且初步证据掌握,符合移送要求的,列为向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属于涉黑涉恶问题但初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的,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完善;
(三)不属于涉黑涉恶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直接销号,并告知相关科室或二级单位。
第十条 市局扫黑办对列为向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应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相关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扫黑线索移交单》,并办理相关线索书面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案件线索排查移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局扫黑办和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从事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移送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及与执行公务无关人员泄露线索信息。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执纪问责规定处理:
(一)瞒报涉黑涉恶线索的;
(二)对发现的线索处理不作为、慢作为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线索信息的;
(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传声筒”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