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设施(是否设有地籍调查机构)

Infrastructure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工作基础
  1.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明确应加强地籍管理,设立专门的地籍调查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二)明确机构和人员。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调查机构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继续保持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队伍和管理体制不变,通过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得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机构能够逐步综合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重点城市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行为,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得重复收费。”
  2.《上海市土地调查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调查机构)“市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土地调查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土地调查日常事务。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区土地调查日常事务。”
  实践中,上海由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规划资源局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并于2003年建立了“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成果管理系统”,供全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和成果管理机构使用。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57号)规定“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时,可委托承担该不动产测量工作的单位具体实施,权属确认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不动产测绘经申请人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
  方法论释义
  存在负责测量每块土地的地籍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