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Existence of a Unique Identifier between land registry and cadaster

  

  方法论释义
  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工作基础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明确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编制规则。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均记载有不动产单元号。国家明确每一不动产单元必须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登记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必填字段,已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普遍应用。
  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署要求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业务,实行“一码关联”。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3)《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五条“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2.北京市实施“交地即交证”改革,登记机构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前的地籍调查时,对新供应宗地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地价款缴清凭证、税收凭证和登记簿册中沿用记载;并于2022年在抵押合同中增设不动产单元号,实现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抵押合同中的应用。
  3.上海已建成全市规划、土地、建管、登记等统一集中管理的信息系统,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唯一标识关联地籍与不动产权,实现了不动产登记子系统与土地管理子系统的互联互通。可实时获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相关信息,并可查询追溯。
  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基础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采用“不动产单元号”作为唯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