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坑煤矿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残煤处置问题?

时间:2022-12-20    来源:
  姓名    李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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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闭坑煤矿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残煤处置问题?   
  正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但上述条款未涉及煤矿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残煤如何处置问题?在闭坑的煤矿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削坡的方式消除崩塌滑坡灾害,还是通过挖除等方式消除残煤自燃,均不可避免会产生残煤和煤矸石,如不进行回收,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残煤和煤矸石有再次复燃的危害,严重影响着矿区及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在推进煤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中,能否将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煤和煤矸石进行回收,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后产生的收益,补充到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过程中,弥补生态修复资金的不足,并保障社会资本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合理收益,为全省甚至全国探索一条煤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新路   
  处理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   处理时间   2022-12-20
  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闭坑煤矿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残煤处置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五)参与程序章节中,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职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矿产资源资产配置,仅限于砂、石、粘土,不包括煤炭资源,且应当严格杜绝以生态修复名义开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根据40号文件,(三)参与内容章节中,“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因此,闭坑矿山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采取边角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方式,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防止边角煤炭资源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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