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双流县等地城乡统筹集体建设用地配套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时间:2010-08-27 10:41   来源:    保存:
            在参加乌审旗赴成都市双流县城乡统筹专题培训班期间,就双流县推进城乡统筹工作思路、具体规划、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及土地流转实践等好的做法经验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着重就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现将成都市双流县等地的城乡统筹集体建设用地配套制度改革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都市双流县等地在实践和探索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从2003年起,成都市作为全国规划修编试点城市全面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4-2020年)》编制工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市12390平方公里的土地分农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区三大区域作了全面规划,特别是对基本农田保护和中心城区、14个县城、210个建制镇、若干个农村居民中心村、聚居点建设用地作了通盘考虑,形成了定位准确、层次分明、科学合理、全面协调的土地利用结构和规划用地布局。为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尽量保证中心城区和县城快速发展的用地需要;对确定的14个优先发展重点镇,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其适度健康发展;其他一般乡镇不再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而是划定适当的弹性用地区,其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置换解决;对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则分区域合理确定中心村和聚居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在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积极推进"三个集中",特别是推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等集中居住区集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为真正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做到三大规划基期一致、相关指标一致、布局方向一致,成都市国土、规划、经委等部门加强协调,最终实现了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全市形成中心城区、卫星城、县级市、县城、建制镇结构的城镇体系;工业布局规划按照集中发展、错位竞争的原则,每个区(市)县都确定一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和两至三项主导产业,并在规划成果上予以落实,严禁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有效地克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两张皮"、招商引资和工业项目用地随意布局冲击规划的现象。为了改变以往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现象,成都市政府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有效地制止了通过变更土地用途套取土地权益的行为。
  (二)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2004年以来,成都市大规模启动了土地整理工作,并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20字方针"把土地整理有机融入新农村建设大局之中,赋予土地整理新的时代特征。不但有效解决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建设起一批高产、稳产,有产业特色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而且改变了原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分散、低效、粗放的混乱局面,促进了节约集约用地。截止目前,全市已投入资金33亿元、整理土地面积100万亩,已竣工验收土地整理项目85个、新增耕地面积13.4万亩,修建中心村、聚居点235个,改善了7.2万人的生活、居住条件。
  (三)积极开展挂钩试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针对全市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偏大、布局分散、利用低效、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的现状,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试点,充分挖掘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和价值。项目实施坚持以规划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注重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川西民居风貌保护相结合,采取先拆旧后建新的方式对分散、利用不合理、不充分、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集中用于农民居住区和城镇规划区建设。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第一批10个试点项目整理区域面积共14万亩,总投资达8亿元。2008年底完成了郫县、双流、锦江、青白江(一期工程)的试点项目区拆旧工作,拆除零星农村居民点用地3301亩,建成11个农村居民点、节约土地2601亩,促进1万余人集中居住、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以双流县为例,作为成都市近郊强县。2005年以来,除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改造基础设施外,政府通过农用地整理新增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空间置换等方式,以地生财,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解决了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引进业主大力发展都市农业,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永兴镇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鼓励”的原则,通过实施土坯房改造工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挂钩整理置换土地,除少部分用于居民点建设外,其余土地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出让,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该镇篁筱新村居民区依山傍水,环行主干道临河而建,绿化观光走廊由下而上,环境优美宜居。仅一期项目就占地103亩,计划安置土坯房268户1800余人。现新村已完成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264户农房主体已完工,房前屋后种植枇杷、篁竹等绿色植物,正进行外观风貌建设。小区娱乐健身广场、专家大院、放心店、医疗店、警务室等配套设施正在规划建设中。金桥镇昆山村,引进法国威迈、虹禾原野、种都种业等国内知名农业龙头企业26家,累计投资超过4800余万元,成片种植无公害蔬菜、食用菌、日本黑大豆等,全力打造以该村为核心辐射周边8个村面积达2.5万亩的都市农业园区,带动了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改进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机制。为推进试验区建设,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从2005年起成都市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和管理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探索性的规定。如《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础工作、具体方法做了规定;《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意见》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范围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做了规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非城市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对中心城区范围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院并院")做了规定。
  (五)开展产权改革试点,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出探索性规定。2007年6月,成都市被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机制"。2008年初,成都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其重点有五项,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二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三是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是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五是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概括地讲,其关键环节有两个,一是确权,二是流转。其中,确权是改革的基础,流转是改革的核心。
  由于成都市的城乡一体化统筹工作前期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农民的主动性和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成都市在推进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时转变思路--变依靠政府为依靠农民自己。政府主要是为改革创造条件,把权利回归或归还给农民,即所谓"还权赋能"。成都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确权和流转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1.确定集体土地归属,奠定产权制度改革基础
  为改变成都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过于滞后的状况,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方面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为合法取得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农村居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探索建设用地流转,推动农村集体土地资本化
  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只有通过流转、与社会资本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生产要素价值的显化,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此,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问题做了探索性规定。比如,关于流转范围,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流转;关于流转形式,包括初次流转、再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再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关于流转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关于流转用途:包括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关于流转年限,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关于流转收益,规定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次流转的收益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没有约定的,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我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利用效率低下。据乌审旗历年来的土地变更调查统计,目前全旗6个苏木镇共有农村居民点用地52756.35亩。全旗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村居民点用地)呈现出面积偏大、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的局面。同时由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近年来一直未开展,造成农牧民宅基地底数不清。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不够规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依照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的组成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乡镇企业基本上"名存实亡"。只有乡镇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已不符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都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在实际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由于指标少、程序复杂、周期长等原因,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零星、分散、数量较大,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基本都是由嘎查村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旗政府(或旗国土资源局)审批,因而出现法律规定与管理实际脱节的局面。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缺位,产权主体不明。按照物权法及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即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应是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其行使所有权。但目前大多数农民集体都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农民集体土地基本上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具体行使有关权利。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如何代表集体土地所有者,又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村、组干部在行使集体土地的有关权利时侵害群众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缺位,产权主体不明的问题已很明显。
  三、我旗在推进城乡统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配套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虽然在“三项”确权登记和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中基本完成,但仍然存在部分遗留问题,需尽快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调处后方可发证。
  (二)农牧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于十来年一直未开展,此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非常大,时间非常紧迫,需要旗政府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并要求各苏木镇和嘎查村加强协调配合。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首先要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等基础性工作。我局虽然年初就委托专业队伍展开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但由于工作量较大,进展较为缓慢,需要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近年来,广东、湖北、河南省分别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重庆等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内容大同小异,基本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来制定的。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也提出了“先行先试”的要求,但由于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具体的政策法规,致使旗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办法时尺度不易把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

                                                 乌审旗国土资源局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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