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细化征收调研报告---鄂尔多斯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方法

时间:2012-05-03 10:43   来源:    保存: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资源补偿费的早在1989年开始征收,当时鄂尔多斯市就成立了征费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计征。当时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每年在100万元左右,到2011年资补费征收入库达到12.87亿元。征收入库额的不断提高主要是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150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征收。现就鄂尔多斯市在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确定销售收入的方法

  鄂尔多斯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以原矿的销售收入从价计征。从价计征计算方便,征管人员易于操作。企业自主申报销售收入,申报企业必须向征收部门提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月(季)申报表和矿产品销售情况表、企业财务月(季)报表、企业向本级煤炭部门领用当月销售量煤票、企业当月税务申报表原件国土资源征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确定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的销售收入是否一致。最后予以确认。

  对矿山企业的资源补偿费稽查工作作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在稽查中能及时发现煤炭的销售单价、产量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避免矿山企业隐匿、瞒报矿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产量等行为的发生。

  二、煤炭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

  为了规范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境内煤炭矿山企业的回采率进行测定,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开采回采率挂钩。具体做法:

  (一)全面复查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的核查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进行。凡已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重点核查是否与经过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相符合。改扩建的矿井,是否与改扩建后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相符合。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井)设计的,参照《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办法》(1998年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进行核定。

  (二)从严考核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

  根据鄂尔多斯境内煤层赋存的自然条件,针对本区内煤层埋藏相对较浅、层数较多、露头明显、风化严重、明火点较多等特点,根据不同的开采方式,确定不同的实际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1—损失率(%)

  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应当核定而未核定或者不按照要求核定的矿山,开采回采率的系数为2;不按照通知要求测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为2。

  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

  露天煤矿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程序

  1、圈定本年度的剥采面积,矿山企业在剥采面形成后,报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实测验收;

  2、在每年12月初到次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

  3、在次年2月初到3月底前完成现在生产采区的实际开采回采率和回采系数的核定工作; 

  井工煤矿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程序

  1、矿山企业在备采工作面形成后、综采设备安装前,报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实测验收;

  2、在每年12月初到次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

  3、在次年2月初到3月底前完成现在生产采区的实际开采回采率和回采系数的核定工作;

  鄂尔多斯市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结果,定期对矿山企业实际回采率进行测定,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

  鄂尔多斯市资源补偿费逐年不断增长一方面是得益于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挂钩,另一方面还是销售收入的确定的准确合理。从近两年煤炭企业不断提高回采率后我们的资源补偿费仍然逐年增长就说明了销售收入与回采率系数同样的重要。

  鄂尔多斯市征费稽查所   白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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