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2-08 10:39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鄂尔多斯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旗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旗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市级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含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含由旗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本级和由市级代理履行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和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市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对旗级及以下规划的初审、审批,市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其他明确由市级承担的规划,全市规划战略和制度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分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等,确定为市级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东胜区、康巴什区)及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范畴(含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等区域)的规划,确定为市级与旗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旗级层面的用途管制分区,乡镇苏木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旗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其他明确由旗级承担的规划,由旗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相应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相应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等事项以及矿产资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工作,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旗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等事项, 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层面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查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区人民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权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梳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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