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时间:2018-11-16 16:59   来源:    保存:

  一、单位构成情况   

  鄂尔多斯市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院是于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中由原盟地矿局、盟土地局合并重组后,依据《关于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保留原有二级事业单位并相应更名的通知》(鄂机编发[2002]72号),相应更名并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编制定为10人。该机构前身为根据《关于成立伊克昭盟矿山地质测量检查站的批复》(伊机编 发[1997]第21号),成立的伊克昭盟矿山地质测量检查站,属于伊盟地质矿产局的二级单位,科级建制。  

  二、职能职责情况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地下水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汇交地质资料;     

  (二)承担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研究任务;     

  (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承担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四)承担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保护欲开发利用工作;     

  (五)编制与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警预报地质灾害,建立完善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     

  (六)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     

  (七)承担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八)承担鄂尔多斯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对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报送;     

  (九)对各测绘单位的矿山测绘范围与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管;承担全市地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机构规格      

  为相当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人员编制      

  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人员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管理及工勤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20%。      

  经费来源      

  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三、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收入总计179.28万元,财政拨款179.28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31.86万元,增长了18%;支出179.28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31.86万元,增长了18%。其中基本支出137.28万元,项目支出42万元,项目经费基本不变;事业运行经费104.29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5.52万元,增长了5.3%。因自治区信息院委托我院完成项目增加,公务费及办公用品费用增多。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72万元,公务接待费0.19万元,合计0.91万元。比上年减少0.11万元,因业务出差变少,人员减少。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五、无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六、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事业运行经费支出总计104.2898万元。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详见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丽娜    联系电话:0477-85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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