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时间:2023-06-15 14:23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保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4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与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按照部门内部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无明确职责分工的,执法工作机构主要承担未经审批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与其行政许可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经依法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中心等)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立案查处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执法中队等承担相应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执法中队等承担相应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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