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时间:2023-02-16 16:50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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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精神,为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在2023年2月底前,各旗区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数据整理完善和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制定;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资料移交;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逐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日常登记业务顺畅,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农牧部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对接联通、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牧部门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牧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三、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资料交接和数据整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并做好登簿结果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衔接。
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牧部门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一)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各旗区自然资源、农牧、林草、财政部门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沟通协作,对原登记成果及业务衔接等事宜进行梳理分析,掌握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责任单位:各旗区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农牧局)
(三)成果资料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原则上以旗区行政级别为基本单位进行交接。旗区农牧部门向旗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移交,其中东胜区、康巴什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移交,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分局、康巴什分局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协作做好移接交相关工作。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数据的接收工作。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纸质档案共享使用方式,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利开展。建立电子档案的地方可以复制数据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责任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数据整合入库。
各旗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收的农牧部门移交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梳理和整合。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责任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梳理登记流程。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与旗区农牧部门积极沟通,在梳理原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牧部门移交和共享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和确认后的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从登记类型衔接、申请方式、要件材料等方面,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内容、表单图则、刚性要素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在不动产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各旗区要结合农村牧区不动产“三权”登记下移苏木乡镇办理暨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办事。
(责任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信息互联共享。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旗区农牧局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综合考虑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共享工作。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系统对接联通、数据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
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具备条件的地方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旗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2月-2023年2月)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各旗区在自治区和全市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和整合入库、登记流程梳理及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限,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3月-12月)
各旗区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本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移交工作。
(三)登记发证前准备工作(2024年1月-12月)
各旗区要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建立信息共享通道,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质量。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旗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调度指导。各旗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推进中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调度指导,确保按时按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做好全市统筹、调度、指导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成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指导组(见附件1),对全市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对各旗区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调度、督导,对相关政策及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相关重要事宜。建立部门间联络员制度,确定部门联络员,及时互通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见附件1)。建立调度统计制度,适时调度统计工作推进相关情况,为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和做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见附件2)。
各旗区也要比照市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相关事宜。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此项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农牧、林草、财政部门沟通,要牵头组建专班,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工作推进中相关工作,确保各环节工作不断档,连续稳定。
建立市、旗区联络制度,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分别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上报对应市级主管部门(见附件2)。各地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本方案印发后10日内上报。
(三)认真编制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等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认真编制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各旗区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稳定运行。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要在旗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旗区要在本地实施方案印发后5日内分别报市级对应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
指导组及联络员
一、指导组成员
(一)市自然资源局: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福林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科长
侯艳兴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刘世平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张 丰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干部
孙慧琴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干部
新德尼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干部
杨之娜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干部
李成林 北京中天博地公司技术工程师
王汉明 北京天耀宏图公司技术工程师
白海瑞 南京国图公司技术工程师
崔佩权 南京国图公司技术工程师
(二)市农牧局:
杨 泰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格格日乐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政策和改革科科长
杜 永 清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三)市林业和草原局:
乌 云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包金刚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科科长
二、联络员
市自然资源局联 络 员:杨之娜 18648692175
市 农 牧 局 联 络 员:张成作 13754070855
市林业和草原局联络员:包金刚 1584737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