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2-08-17 16:22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第一条 为保障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鄂府发〔2020〕66号)、《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20〕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策制定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我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研究讨论存在较大争议的政策措施的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理论指导、政策宣传和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 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制定科室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第五条 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依据国家明确的审查标准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多个政策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科室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正式公文的组成部分纳入公文办理程序内,按发文流程一并提交领导签批。办公室在发文时,对各政策制定科室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第八条 由市局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市局起草科室提请市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第九条 政策制定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政策制定科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科室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科室做好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的存档工作,同时将整套材料报送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定期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六条 政策制定科室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申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策制定科室应自觉配合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不...

下一篇: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