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23-02-09 15:03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保存: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到受理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原则,热情服务,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三条 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条 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岀件”的模式,群众办“一件事"只需叫一次号。
  第五条 按照“简政便民”原则,将交易、纳税、登记所需申请材料进行梳理简化,合并为一套资料,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
  第六条 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七条 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前来办事群众或企业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一)值周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考核与监督,承担群众举报情况的查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并予以详细记录。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中心对职工的考核管理,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往返多次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本制度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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