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金霍洛旗和谐矿区建设试点的调研报告

一、建设和谐矿区的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矿区,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解决当前伊旗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既是可持续发展道路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利益分配原则和党的执政宗旨的迫切需要。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是伊旗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促进全旗矿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以试点建设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努力实现全旗矿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
二、建设和谐矿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发展保民生,以民生促和谐,以和谐推发展。
2.坚持科学发展,努力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准入管理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矿业开发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同步。
4.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的途径,着力改善民生,实现矿群和谐共处。
5.坚持维护群众利益与矿区环境治理相统一。矿区环境治理涉及的移民搬迁、征地、安置、补偿等,要依法尽量满足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努力协调维护好各方权益,为矿区环境治理和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6.坚持依法治矿,切实维护矿业经济和矿区良好秩序,把矿区社会管理创新和依法治矿统一起来。
7.坚持维护矿区社会稳定,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建设和谐矿区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创建试点工作期间建设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示范矿区,及时将和谐生态、和谐民生、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农牧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建设经验与成效转化为政策和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和谐矿区建设长效机制,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奠定基础。力争实现试点矿区科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基本形成有序、规范、安全、效益并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开展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三废”能够按照规定处理、达标排放,矿山疏干水和选矿用水能够重复利用。矿区道路、防尘抑尘设施等基础设施齐备,最大限度减轻粉尘、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搬迁农牧民的安置、就业、福利保障、子女教育、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组织(农牧民)以土地补偿款或集资入股矿山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农牧民)承包矿山辅助工程等致富途径。引导农牧民支持矿山建设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的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和谐共处。
四、建设和谐矿区的工作重点
(一)转变矿业开发方式,发展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矿业经济。
一是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项目准入条件。新建井工煤矿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新设置矿业权要符合伊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要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井升级改造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开发集中度和利用率。按照自治区和市级的统一部署,重点推进神东天隆公司、呼能煤炭集团公司、蒙兴投资集团公司、赛蒙特尔煤业有限公司、东神煤炭有限公司、蒙发集团公司、圣圆集团公司7家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到2012年年底,伊旗保留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加大对现有煤矿的整合和升级技术改造力度,到2012年底,井工煤矿生产能力全部达到45万吨/年以上,露采煤矿达到60万吨/年以上;井工煤矿回采率达到75%以上,露采煤矿回采率达到90%以上。三是矿山企业要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科学合理开发,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四是要继续深入推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全面优化非煤矿山企业结构布局。重点整合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和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切实解决非煤矿山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开采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
(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矿业开发环境。
一要严查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要重点围绕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行为,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二要严禁违法出售、出租、转包或以扩股、合作等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行为。采矿权流转必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变更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违者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要将源头预防与专项整治结合,加大安全生产监管。要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准入门槛,杜绝技术工艺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估制度。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群众的作用,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建立和落实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使之制度化、日常化。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伊金霍洛旗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优势,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检查执法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火)、维护矿业秩序、机电设备管理等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三)切实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构建环境友好宜居矿区。
一要严格监管矿山企业实行清洁化生产和循环利用情况,所有生产矿井和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达标排放,防尘防燥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矸石、尾矿要充分利用,疏干水及工矿用水要实现循环利用。要实施好赛蒙特尔煤矿疏干水注入阿镇西红海子饮水工程,确保水质符合景观用水标准,形成良好的城市湿地景观。二要加强矿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逐步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重要运煤道路沿线全部绿化。重要城镇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绿化及景观美化率要达到100%。2012年年底前,所有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煤矿均要完成工业广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作业场的硬化以及行政生活区、周边区域的硬化和绿化。所有煤矿要在2013年6月份之前按照煤炭产量建设生产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生产和生活污水不外排。煤炭运输主干道两侧及规模以上的三星煤矿、昊达煤矿、致富煤矿、呼氏淖尔壕煤矿、霍洛湾煤矿、石圪台煤矿6个煤矿必须于2013年6月份之前按要求完成筒仓或球形仓建设任务,其余煤矿务必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筒仓、球形仓建设任务。通过设置筒仓、防风抑尘网、配备洒水车洒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中的粉尘污染。加快推进乌兰木伦镇镇区及沿线厂矿企业的亮化美化工程,争取2013年8月底完成。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在矿山露天开采过程中要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工作。矿山企业要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开展采坑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加快推进主要道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依法拆除矿区道路两侧的违章设施,尽快启动建设纳林陶亥汽车服务园区建设,建设标准化矿区综合服务区。三要积极倡导矿山企业造林种草,促使矿山企业绿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组织矿山企业按照每生产10吨煤捐植1棵节能减碳树或种植1亩草的比例在全旗范围内植造碳汇林(草)。四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老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区域的治理力度。要抓紧编制完善全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按照规划积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实施治理恢复,达到治理一片、完善一片的目标。五要同步开展绿色矿山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力争用1至3年时间先行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不断推进绿色矿山各项工作,于2020年实现全旗绿色矿山工作目标,使全旗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四)协调化解矿群矛盾,维护矿区农牧民利益。一要认真做好矿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防微杜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深入矿区察民情、访民意,排除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随时受理矿区群众的举报,及时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维护矿区的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二要完善矿区农牧民补偿机制,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免除失地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征地补偿要严格按自治区有关标准上限和《伊金霍洛旗征收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伊政发〔2010〕126号)、《伊金霍洛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伊政发〔2012〕48号)文件要求执行,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补偿落实到位。要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征用搬迁、租赁等方式合理补偿草牧场和土地受污染的农牧民。在以社为单位土地面积塌陷50%以上的地方,利用统筹费50%的经费,有计划地实施塌陷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三要根据矿区规划和发展需要,把矿区移民搬迁作为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根本举措,有计划地将矿区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行“四个一”(提供一套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移民政策,实现和谐搬迁,确保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在2011年转移安置3133户7854人的基础上,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矿区移民安置1600户4000人,稳步推进阿矿区移民安置住房建设任务。年底前,确保36万?、2516户矿区移民安置房全部交付使用并入住;2013年底,确保28万?、1992户矿区移民安置住房全部交付使用。矿区移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同等待遇。搬迁户只缴纳普通农牧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其它不足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从2012年起,统筹考虑给予实际搬迁农牧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000元的生活及物价补贴,生活及物价补贴暂定5年。补贴资金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四要积极探索农牧民持续增收途径,建立农牧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好被征地及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就业问题,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对接,将矿区农牧民及子女纳入当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先培训,后就业。积极探索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开发。要根据矿区实际,逐步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乌兰木伦考考赖华能井煤矿为试点,积极推进村企合作,鼓励村集体和村民以土地等资本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矿山开发。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镇、村(嘎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矿区各村集体参与煤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提高矿区农牧民收入,实现村企效益最大化和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五要强化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使其主动致力于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要明确矿山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其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的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将一部分经济效益转化为环境效益、科技效益、社会效益,投入到利国利民工程上去。同时,引导农牧民支持矿山建设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的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和谐共处。
五、建设和谐矿区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建和谐矿区。为确保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加强沟通,落实共同责任机制,避免出现重复监管、互相推诿等现象。各镇、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旗国土资源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矿山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指标考核,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特别是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大力整顿规范矿业秩序。
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工矿企业的管理工作,积极调处化解推进和谐矿区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在本辖区范围内积极宣传构建和谐矿区的政策知识,提高农牧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旗煤炭局: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煤炭行业监管。积极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井升级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加强露天煤矿、灭火工程监管,大力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长效机制。
矿区生态恢复补偿办公室:推进矿区居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搬迁安置补偿机制,与各镇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区矛盾缓解工作。
旗环境保护局: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督促矿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粉尘和二氧化硫排放。加强矿山“三废”排放监管。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旗发展和改革局:严格矿区总体规划和项目核准审批,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资源转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开工落地。
旗维稳办:积极协调化解矿区矛盾纠纷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促进矿区矛盾纠纷、信访、群体性事件数量大幅下降。
旗监察局: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旗信访局:及时调查处理涉矿上访案件和矿群纠纷,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旗公安局: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巡查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旗农牧业局、林业局:加强矿区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涉及草原、林地的,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续,积极开展矿区生态农业建设。
旗水土保持局、水利局:加强对矿区水源地、季节性河流的保护工作,加大对矿区季节性河道治理和维护的投入,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力度,防止矿区水土流失。
旗卫生局:督促矿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加强对职工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防治预案,完善防治制度,加强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矿区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矿区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大对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力度,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督促矿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加强矿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矿区群众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
旗地税局、财政局:清理各种涉矿税费,完善现有税费机制,确保矿区环境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旗工商局:配合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矿业权行为。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加大和谐矿区建设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为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强化联合执法,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由国土资源、煤炭部门牵头,安监、工商、公安、环保、水保、水利、交通、林业、税务等部门共同负责、联合行动,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大规模巡回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资源开发违法行为,确保资源开采规范有序。逐步完善联合检查制度,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确需单独检查的,要相互通报检查结果。规范各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管活动。二要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三级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村级协管员、镇国土所、旗监察队伍三级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巡查网络,严格实行“三定三包”(即定人员、定管区、定责任,包巡查、包制止、包处理)制度,实现全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三级联动。三要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位。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旗、镇、煤炭企业和驻矿安检员“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责任体系和工作网络格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平时有巡查监管、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真正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构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一是严格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把矿山采场、采坑、排土石场、转运场的防尘、绿化和矿区道路、矿产品运输通道及“三废”处理设施等,作为建设和生产的前提条件同步配套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环境治理监管力度。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时,严格执行“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的规定,并坚持“保证高标准治理环境企业优先成为兼并主体”的原则。二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措施,监督矿山企业全面治理开采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努力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对已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要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勒令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服务年限不足3年且矿山地质环境没有及时恢复治理的矿山,勒令停止开采,治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完善矿地协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移民搬迁管理体系。要在矿区所在地建立政府、矿区居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矿区居民与矿山企业因土地、草牧场、生态环境等产生争议的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要与企业建立地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一是各涉矿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化解工作,解决矿区居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做到矛盾早发现、早解决。二是由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嘎查村委会联合成立矛盾处理工作组,及时掌握群众诉求,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合理诉求,支持煤炭企业依法开采,快速协调解决矿地矛盾。三是部门联动,对已发现的矿地矛盾,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限期解决。各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移民搬迁安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必须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肃认真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违反移民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纪处理。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监测评估与公众参与协商和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保障体系。建立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各镇人民政府和户籍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政策和制度创新,探索构建农牧民利益补偿和分享长效机制。一是鼓励有条件的镇在矿山企业和被征用土地或受影响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以土地或补偿费入股试点工作。被征用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各镇要对入股比例、收益水平、参与方式等进行政策引导和规范,制定保护入股农牧民和企业利益的相关办法、措施,使农牧民和企业获得双赢。二是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和协调矿山开发企业建立对矿区农牧民帮扶的长效机制,从矿山开发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当地农牧民的福利保障,实现对农牧民帮扶的常态化。三是尝试建立引导被征地农牧民合理投资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第一,尝试成立投资合作社,进行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的政策研究,探讨建立政府引导和监管专门针对移民的融资平台,出台政策措施,帮助被征地农牧民拿出部分补偿费进行合理投资。通过投资合作社,将部分补偿款汇集起来投资公租房、廉租房或从事小额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合作社投资购买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管,产权和收益均归合作社所有。第二,鼓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资质的煤矿辅助工程公司合作,集中村民部分补偿款进行投资或购买设备,进行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第三,鼓励矿山企业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开发矿山产业链延伸的工业项目、高效农业示范项目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六)依法保护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开发,支持矿山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对无理取闹、胡搅蛮缠扰乱矿山正常生产秩序的不法分子,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滋事人员,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二是要加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向和谐矿区建设试点企业倾斜的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依法保护环境。支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工矿废弃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矿废弃地调整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工矿废弃地区位调整工作。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在和谐矿区建设试点矿区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要向和谐矿区倾斜,支持和谐矿区建设试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