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
时间:2019-07-0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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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的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自治区精准扶贫工程,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保障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关于开展“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8号)、《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等,编制《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平衡等任务要求的实施性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的原则、目标和任务,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规划》是指导规划期土地整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及审批的依据,也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镇土地内部挖潜,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依据。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范围为鄂尔多斯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土地,包括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土地总面积为8688160.57公顷。
第一章 背景与形势
第一节 鄂尔多斯市概况
一、地理位置
鄂尔多斯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地处东经106°42′—111°27′,北纬37°35′—40°51′之间。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盐池等县和银川市与石嘴山市,以及内蒙古乌海市、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和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接壤;北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乌拉特前旗及包头市九原区、土默特右旗隔河相望;东与山西省偏关县、河曲县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托克托县为邻;南接陕西省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和定边等市县。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871.41万公顷,占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7.54%。
二、自然条件
境内地势由南北向中间缓缓隆起,以准格尔旗德胜西、东胜区漫赖、杭锦旗的四十里梁为脊线, 形成西部高平原、中部波状起伏高原、北部黄河漫滩冲积平原及库布其沙漠、东南部晋陕黄土高原北缘的丘陵沟壑及南部的毛乌素沙地地貌。毛乌素沙地约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78%;库布其沙漠约占土地总面积的19.17%。
地带性土壤分布由东南向西北依次为栗钙土、棕钙土、灰钙土、灰漠土4个土类。北部沿黄河平原、中东部低山沟谷、南部低洼滩地等随不同地形相应分布有盐土、潮土、沼泽土和大面积的风沙土。自东向西分布为典型草原、荒漠草原、荒漠和草原化荒漠建群植物以及沙生、草甸和盐生植被。多少年来受气候和人为活动影响,地带性草原和荒漠化植被均不同程度退化,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损,草原景观面积和优良牧草减少,草地防风固土,涵养水源的综合功能减弱,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任重道远。
鄂尔多斯市地处典型极端大陆性气候区,具有光照时间长、强度大,热量丰富,降水少,蒸发量大,冬季寒冷漫长,夏季温凉短促,寒暑变化剧烈,气温年、日较差大的气候特点。年日照时间为2800—3100小时,年平均气温为6.56℃,≥10℃年积温平均在2500—3500℃,无霜期150—190天。多年平均降水量在250—400毫米,由东南向西北递减,全年降水集中在6-8月,占年降水总量的48—64%,降水量变率大,分布不均匀,年际变化也大。
境内煤炭、天然气、盐、碱、硝、石膏、煤层气、油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46种,产地372处。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25种,上表矿产地189处。煤炭资源保有储量占全国的12.93%,占全区保有储量的51.17%,自东向西由准格尔煤田、乌兰格尔煤田、东胜煤田、桌子山煤田和上海庙矿区组成,煤种为不粘结煤、弱粘结煤、长焰煤、气煤、焦煤、肥煤、褐煤等,属优质动力用煤及化工用煤、气化、液化煤;天然气居全国第四位,全区首位;并拥有达拉特旗芒硝、鄂托克旗苏级石膏等世界级特大型矿床。矿业在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全市重要的基础产业和经济支柱。
鄂尔多斯市草原、森林、湿地、水系、高原等地貌和生物资源多样,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结合良好,是一个较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对鄂尔多斯自身的气候调节、水分涵养、防沙固沙、水土保持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态作用,是鄂尔多斯市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
三、区域水资源条件
鄂尔多斯市地处半干旱、干旱地区,境内皇甫川、窟野河、西柳沟、罕台川、无定河等河沟,大多属于季节性河流,多年平均迳流量在13.1亿立方米。其中无定河水系基流量较大,是发展农牧业生产的优质水源,利用价值较大。境内共有湖泊600多个,总面积540平方公里。红碱淖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湖泊,水量多,水质好,可以利用灌溉、饮用和养殖。全市水资源总量为29.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3.1亿立方米,地下水16.5亿立方米。人均天然水资源量为2461立方米,地均3.4立方米/平方公里•年,均低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属于严重贫水地区。黄河环流鄂尔多斯市,全长760公里,多年平均过境水量为315亿立方米,是全市工业、农业、生活等重要的水源。
鄂尔多斯市境内全部为黄河流域水系,分外流(直接入黄)与内流两部分。外流区水系面积40221平方公里,直接入黄的较大支流有向北流入黄河的十大孔兑,向东南流入黄河的黄甫川、窟野河、孤山川、清水川、无定河、向西流入黄河的都思图河以及一些沿黄小孔兑。内流区总面积46661平方公里,内流河一般汇流形成湖泊(淖尔)。内流区水系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流域有14条,主要包括摩林河、陶赖沟、昆都仑河、红庆河、伊力盖河、公尼召河等。年径流总量1.7亿立方米,均流入高原内的洼地或消失在沙漠中。
全市天然水资源总量为29.22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1.2亿立方米,地下水20.55亿立方米。以大气降水补给的河川径流地表水年均径流量为13.10亿立方米,平均地表径流量为1.50万立方米/平方千米。东部丘陵低山区流失严重为5.98万立方米/平方千米,西部沙漠草原区为0.60万立方米/平方千米;黄河流经728公里,占黄河总长度的1/7,平均过境水量316亿立方米;有大小湖泊820个,总水域面积330平方公里,蓄水量6.18亿立方米。
四、社会经济条件
2015年末全市总人口204.51万人,人口密度24人/平方公里,城镇化率为73.13%。
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226.1亿元,财政总收入445.9亿元,扣除价格因素,比2014年增长7.7%。全市5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737.2亿元,同比增长14.5%。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调整为2.3:56.8:40.9,国家战略性绿色能源和新型化工基地建设初具规模。
鄂尔多斯市已经具备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尤其是煤炭、电力、化工、天然气、农畜林产品加工等产业已经初具规模。未来加快“三大战略性转移”,推进产业向基地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耕地和草牧场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产业结构与布局优化升级,建设沿河、沿边大型工业基地、国家能源重化工业基地、特色城镇带和现状农牧业产业带,全面推进和谐鄂尔多斯建设。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
鄂尔多斯市201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土地总面积8688160.57公顷。其中耕地412322.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5%;园地2355.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林地1301112.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98%;草地5359944.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6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758.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8%;交通运输用地64989.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5%;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7149.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2%;其他土地1251529.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40%。
现状耕地中,水浇地面积287033.21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3.30%;旱地面积125289.13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44%。截止到目前,鄂尔多斯市 “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规模为57349.97公顷,主要分布在达拉特旗(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为32757.80公顷,占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的57.12%)、杭锦旗(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为7682.98公顷,占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的13.40%),其他旗区有少量分布。
第三节 “十二五”土地整治工作成效及问题
一、“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取得的成效
鄂尔多斯市自开始进行土地整治项目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十二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以及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依托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依据《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鄂尔多斯市已实施的项目多为土地整治项目,“十二五”期间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约占全市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70%,新增耕地0.42万公顷。并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新增耕地耕作条件,提高新增耕地的产出率。
1、全面完成补耕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011-2015年,鄂尔多斯市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4184.04公顷,完成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3250公顷任务,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缓解经济社会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不断减少的压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缓解了人地矛盾。
2、土地整治提高了耕地质量
2011-2015年,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投入在10亿元左右,资金投入以政府投资为主。从已实施的主要土地整理项目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等措施,极大的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耕地质量。
3、优化了用地布局,改善了生态环境
通过土地复垦和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有效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优化了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改善了农田小气候和景观生态环境,而且有效治理了水土流失,防止风蚀沙化,提高了土地生态环境质量。
二、“十二五”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
1、高标准农田投资标准偏低
上轮规划期间,总体上看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方式较为单一,只重视了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投资标准偏低,也与资金的不足有关。新一轮的土地整治应加强基本农田的抗灾能力、注重生态保护,吸纳多方资金,探索现代化的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方式。
2、土地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矛盾
上轮规划期间,土地开发与水资源供给存在矛盾。鄂尔多斯市境内存在地下水超采区,通过土地开发产生的新增水浇地未能得到及时灌溉,缺少植被覆盖,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退化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一轮土地整治,应在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注重以水定地,保护植被,防止土地沙化退化。
3、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制订时间较晚
“十二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在2013年12月编制完成,确定到2015年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规模为75万亩,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补充耕地2.51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模达24万亩,土地复垦规模为64.5万亩。
第四节 “十三五”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
一、土地整治战略问题
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鄂尔多斯市是呼包鄂都市圈同城化发展的主要区域。土地整治规划应以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为目标,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引导农田、村庄、城镇、工业园区、生态防护等各类用地形成稳定格局,为现代工业城市注入现代农业、生态城市等新内涵。
2.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要把土地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尽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二、土地整治发展趋势
1、发展现代农业
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耕地生产能力。鄂尔多斯市北部沿黄地区是全市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严格保护耕地,保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要优先保障耕地,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夯实农业基础,发挥区域资源优势。鄂尔多斯市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盐渍化、风蚀沙化等大量次生灾害,对农业的影响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要充分发挥北部沿黄流域的农业优势,不断加强建设力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抗灾能力。
实现规模经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鄂尔多斯市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程度普遍不高,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难以充分发挥特色效益农业。需通过土地整治促进农用地流转,转变传统农业经营方式,优化配置农业用地布局,加快实现全市农用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
2、统筹城乡发展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内蒙古呼包鄂经济一体化区域发展战略深入实施,鄂尔多斯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用地刚性需求持续增长,保障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求,需要依托统筹城乡战略,加快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加快城乡均衡发展。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收入比接近 2.88: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逐渐加大的趋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小,但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差距仍然明显。随着国家和鄂尔多斯市政策不断向农村调整倾斜,将促进鄂尔多斯市初步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社会保障同步、城乡发展一体的新格局。
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生态城市建设。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举措给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期的鄂尔多斯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进一步加重了生态环境已经相对脆弱的资源环境压力。土地整治始终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为重要任务之一,以建设优质、生态良好的国土空间为目的,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建设,保障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三次产业比例为2.3:56.8:40.9。国家战略性绿色能源和新型化工基地建设初具规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产能突破千万吨。汽车、煤机、陶瓷、多晶硅、太阳能发电等非煤产业蓬勃发展,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成长,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土地利用粗放的传统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实现持续发展。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产业结构不够合理、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等问题,面对耕地资源日益减少、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现实情况,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将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土地整治的战略意义和对转变城镇化工业化用地方式的价值将会更加突出。
第二章 土地整治潜力
土地整治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潜力。
第一节 农用地整理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包括数量潜力、质量潜力和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潜力。
一、数量潜力
新增耕地数量潜力是指通过综合整治耕地及其间的道路、林地、沟渠、零星地物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鄂尔多斯市新增耕地数量潜力主要来源于农田内部的零星的草地、林地、盐碱地、田坎以及少量低效利用并可以调整的沟渠、道路、零星地物及道路、沟渠的裁弯取直等。
经测算和分析,鄂尔多斯市待整理农用地面积263713.47公顷,可补充耕地面积11571.58公顷。根据可补充耕地规模和新增耕地系数,采用四象限法将农用地整理潜力划分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潜力区可补充耕地7436.02公顷,主要分布在东胜区、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和乌审旗;Ⅱ级潜力区可补充耕地1442.63公顷,主要分布在杭锦旗、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Ⅲ级潜力区可补充耕地1015.58公顷,主要分布在东胜区、鄂托克前旗和乌审旗;Ⅳ级潜力区可补充耕地1677.35公顷,主要分布在准格尔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和鄂托克旗。
二、质量潜力
质量潜力主要是指整治后耕地的等别提高程度,通过分析土地整治改善农用地质量状况的程度,预测农用地等别提高幅度。
根据鄂尔多斯市历年来实施项目的整治前后情况对比分析,农用地整治能够集中改善灌溉条件和排涝状况,局部改善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利用等等别能够提高1个等,标准粮产量提高50公斤/亩-150公斤/亩。
三、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潜力
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潜力不包括已经整治的土地(土地整治项目、农业开发项目、节水灌溉项目等已实施的工程项目)和水土资源条件较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土地。
通过研究测算,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潜力为22.26万公顷。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潜力较大的区域主要有达拉特旗和杭锦旗。
第二节 宜耕后备资源补充耕地潜力
依据2015年度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数据,鄂尔多斯市共有未利用地1696747.71公顷,其中盐碱地41162.59公顷;其它草地370571.53公顷;滩涂87707.26公顷;沼泽1633.07公顷;沙地1164789.45公顷;裸地30883.81公顷。
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全市待开发土地面积9422.12公顷,可补充耕地8668.36公顷。宜农未利用地潜力区现状地类主要为其它草地、内陆滩涂、沙地等,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发。开发潜力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在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旗。
第三节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农村居民点整治的理论潜力是预测未来农村居民点数量、面积与当前农村居民点数量、面积的差距。
目前鄂尔多斯市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利用方式大多为粗放型利用,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尤其是农村宅基地占地规模大,农民建房的传统习惯与宅基地行政管理的相对松散,农民普遍存在多占、早占宅基地建房的心理,围绕村边、路边甚至占用大量农田建房。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44249.86公顷,人均用地805.13平方米。因此,通过实施建设用地整理,对现有利用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的整理的潜力很大。
通过对建设用地的空间调整以及优化居民点内部用地结构,提高存量用地的集约利用效率。综合考虑现状农村居民点与城镇距离、与道路距离两个空间特征,分类确定农村居民点整治力度和整治数量,统计农村居民点整治面积。全市居民点可整理规模17347.73公顷,通过整理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2081.74公顷。潜力分析结果表明,全市可减少农村居民点面积最大的是达拉特旗、鄂托克旗和杭锦旗。
第四节 土地复垦潜力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治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过程,主要包括灾毁耕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
全市损毁土地以采矿、砖瓦窑等挖损、塌陷为主。到2020年,根据调查和潜力分析评价,全市待复垦土地面积为29730.73公顷,主要分布在准格尔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和伊金霍洛旗。
第三章 规划目标与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以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国家、自治区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围绕全面实施“结构转型、创新强市、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为前提,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快土地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土地资源,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鼓励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关系。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管护相统一
立足发展现代农业和解决农村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更加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整治,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坚持以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始终把维护农牧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依法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牧民自愿、整治中农牧民参与、整治后农牧民满意。推动树立土地整治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做好土地确权登记,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
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综合整治,确保土地整治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总量控制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方式从根本上转变。
六、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
根据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出地方优势,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村镇建设和农田保护等活动。
七、坚持以土地整治助推精准扶贫
积极推进土地整治项目,通过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以此增加农民收入,助推精准扶贫。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和《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任务要求,并结合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基础调查和潜力调查的分析结果,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主要目标: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显著
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护、高标准利用”要求,到2020年确保建设高标准农田93333公顷(140万亩),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2100公顷,经整治的基本农田质量平均提高一个等别,粮食生产能力明显提升。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范有序推进
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整治农村建设用地4195公顷(6.3万亩),重点加强损毁、废弃、散乱和闲置农村居民点整治,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到2020年,结合“精准扶贫”工程,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4195公顷,补充耕地290公顷。
三、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取得重要进展
加强旧城镇、城中村改造和旧厂矿整治力度,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加快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减少10%,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四、土地复垦明显加快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 35%以上,生产建设新增损毁土地全面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到 2020 年,土地复垦规模为4428公顷,补充耕地20公顷。
五、宜农未利用地合理开发
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地3222公顷,重点开发符合开发条件的盐碱地、裸地以及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和零星未利用地等,新增耕地不低于2900公顷。
第四节 规划指标分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鄂尔多斯市目标及分解到各旗区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按照各旗县市区土地整治潜力及本规划列出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结合各旗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将全市整治规划分解到各旗区。详见附表。
第五节 规划任务
一、开展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评价
全面客观评价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鄂尔多斯市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行探索与总结,为本轮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入调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
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等,全面分析测算全市及各旗区的土地整治潜力。重点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的整治规模、质量、条件以及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规模、方向和地域分布。
三、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专项研究
围绕自治区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规划》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评价、土地整治潜力研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题研究、土地整治与城乡统筹发展研究、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等重大问题研究。
四、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结合鄂尔多斯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安排以及土地整治潜力专题研究结果,确定各项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分解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任务。推进全域土地整治,加强市、旗区土地整治总体谋划,统筹城乡土地整治与利用,统筹农用地整治与建设用地整治。
五、确定土地整治空间布局安排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和规划任务,明确“十三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的方向,提出规划期内全市范围土地整治的主要任务。以土地整治潜力研究成果为基础,围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
六、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采用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基本农田及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政策的研究。对整治期内确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测算及项目实施后的收益进行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七、推进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与《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数据库建设相衔接,编制《规划》数据库。
第四章 土地整治分区
第一节 分区原则
一、地域分异性原则
地理位置及其自然环境条件决定了土地资源的地域分异与区域特征、开发利用方式和区域发展方向,地域分异是分区的基本原则。
二、主导因素与综合分析相结合原则
土地整治分区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必须综合考虑自然与经济、历史、现状与未来等因素;但不同地区各因素所起作用的程度不同,其中往往一个或几个因素起主导作用,突出主导作用因素才能反映区域土地整治的本质。因此,土地整治分区必须坚持主导因素与综合分析相结合。
三、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原则
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可以把握全局、厘定分区框架,不易造成总体上的分区失误;自下而上的定量研究可以提出明确的分区界线,两者相结合,可以相互补充,指导土地整治科学分区。
四、地域完整性原则
应保持一定尺度的自然地理单元的完整性与一定级别行政区划单位的完整性,即以乡镇界为基本单元,不破坏大的自然地理单元。
五、自然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相似性原则
在确定土地整治分区时,要以地理位置、地貌类型、土地现状为基础,划分同一类型区内土地。
六、土地利用效益最佳性原则
划分土地整治分区时,必须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造利用方向的一致性,实现区内和区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使每个分区的土地都能发挥最大的整体效益。
第二节 土地整治分区
一、沿黄现代农业区
该区位于鄂尔多斯市北部黄河南岸沿河地带。行政区划包括准格尔旗的十二连城乡;达拉特旗的吉格斯太镇、白泥井镇、王爱召镇、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昭君镇、恩格贝镇、中和西镇;杭锦旗的独贵塔拉镇、吉日嘎朗图镇、呼和木都镇、巴拉贡镇;区内土地资源丰富,土壤自然肥力高,适宜性强,但利用粗放,土地盐渍化比较严重。本区土地整治的重点是结合粮食主产区建设,加强基本农田整治,建设节水农业,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归并农村居民点,整治空心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各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情况,随时对其进行复垦。
二、无定河流域特色农业区
该区位于鄂尔多斯市东南部无定河流域。行政区划包括乌审旗的无定河镇、苏力德苏木;鄂托克前旗的城川镇。区内土地资源在鄂尔多斯仅次于黄河沿河流域,土壤自然肥力较高,适宜性强,但利用粗放,水资源为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本区土地整治的重点是结合特色农业区建设,加强基本农田整治和建设,建设节水农业,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归并农村居民点,整治空心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各地自然灾害损毁地情况,随时对自然灾害损毁地进行复垦。
三、城镇发展区
该区主要位于东胜、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是“呼包鄂”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规划期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优势城镇辐射功能,促进资源重组和优势互补,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平衡,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加强城镇绿化建设,通过生态廊道、锲形绿带等营造城市绿地系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环境恶化趋势。重点发展生态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等生态型产业以及生态型居民区。
四、煤炭基地生态治理区
该区位于鄂尔多斯市各旗县的煤炭基地。行政区划包括准格尔旗的薛家湾镇、沙圪堵镇、纳日松镇、准格尔召镇等;东胜区的万利镇、泊江海子镇;伊金霍洛旗的纳林陶亥镇、乌兰木伦镇、伊金霍洛镇、札萨克镇等;乌审旗的图克镇、乌审召镇、乌兰陶盖镇等。区内煤炭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需要复垦生态治理区域较广。结合自然资源部对鄂尔多斯市的露天煤矿临时用地政策,加大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生态工程的建设,实施土壤改良措施,把废弃地改造建设为生态用地,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西部牧业发展区
该区位于杭锦旗的四十里梁脊线以西的高平原干旱草原区,涉及全市3个牧业旗县的11个乡镇(苏木)。区域内为大面积的天然草地,生产类型畜牧业为主,由于气候干旱和超载过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同时,牧区大部分地区水资源贫乏,发展人工饲草料基地比较困难,已有的人工饲草料基地多为旱作,地块面积小、基础设施差,生产能力低且不稳定。牧区土地整治的重点是建设人工饲草料基地。废弃居民点,废弃工矿用地,整治后土地的利用方向是建设高产人工打草场、青贮饲料地和放牧场。
第五章 土地整治任务安排
第一节 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
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建设任务。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到2020年,确保全市建成高标准农田93333公顷。重点在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尤其是达拉特旗和杭锦旗等沿黄区域以及贫困地区建设。达拉特旗、杭锦旗是自治区27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同时达拉特旗也是全国116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之一。要求在规划期内,达拉特旗和杭锦旗分别建设30000公顷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标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建设实施,要求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达到“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全面提升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建设时序。2016-2017年,鄂尔多斯市将优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噶鲁图镇、乌兰陶勒盖镇,达拉特旗恩格贝镇、昭君镇、王爱召镇、树林召镇,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等区域建设,预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0000公顷;2018-2020年,重点建设伊金霍洛旗、杭锦旗、达拉特旗、准格尔旗等未实施项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区域,预计建成高标准农田63333公顷。
——建后管护。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严格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中低产田的治理与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增施有机肥、开展保护性耕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行秸秆还田、增加土地深松等措施,增强土壤肥力和蓄水保墒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全面提升耕地产能。
——积极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严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切实保护好难以再生的耕作层土壤。根据建设占用土地情况和土壤质量,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回覆等环节,确保耕作层土壤得到有效保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积极推进人工饲草料基地整治
加强杭锦旗、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伊金霍洛旗人工饲草料基地整治。通过饲草料基地整治建设,增加饲草料有效供给,改善牧业生产条件,缓解天然草原压力,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功能,提高牧区防灾抗灾能力,促使退化沙化草场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严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土地整治最优区域,合理、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有效补充耕地面积。严禁在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土壤污染区、盐渍化严重区域和坡度较大的区域内开发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预计可补充耕地2900公顷。加强新增耕地质量管理,对整理为耕地的地块,采取先进工程技术措施和生物措施,逐步改善土壤环境,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第三节 有序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
一、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按照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医生和人居环境改善,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重点对老城区、棚户区、旧工厂等进行开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本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城镇居民的整体生活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二、充分挖掘旧工矿用地潜力
充分挖掘现有工矿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减少土地闲置、低效和不合理利用,提高工业用地经济密度,实现工矿用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有条件旗县可以建立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政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
第四节 规范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一、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结合“脱贫攻坚”和“精准扶贫”民生工程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统筹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保护建设,按照农民自愿、规模适当、合理聚集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重点发展中心村,逐步撤并小村庄,搬迁偏远的居民点,从严控制农村建设用地面积。
二、加强闲置和低效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以尊重农牧民意愿为前提,充分考虑农牧民实际承受能力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空心村”和“危旧房”整治为重点,合理开发利用腾退的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促进农村居住集中化、产业发展集聚化和土地利用集约化,全面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到2020年,力争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总规模为4195公顷。
三、加强农村特色景观保护
以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 积极推动土地整治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深度融合,依托农村特有的田园风光、民风民俗等,整治利用现有的土地,在整治规程中注重保留当地传统的农耕文化,减少人为干扰和破坏。
四、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按照“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合理确定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严格管理挂钩周转指标,确保挂钩周转指标不得突破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
增减挂钩试点把维护农牧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合理补偿与安置搬迁农户,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要求,土地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
第五节 全面推进土地复垦
一、加大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
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现状、利用潜力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复垦的类型、复垦的难易程度,结合适应性评价结果,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复垦的规模和时序。规划期内,确保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
二、及时复垦生产建设损毁土地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工作。煤炭、石料等生产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要落实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最大限度的减少损毁土地面积。复垦后的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和其他标准要求,规划期内生产建设新增损毁土地要得到及时复垦。
三、积极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旗(县、区),要强化监督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评价。根据灾毁土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因地制宜的进行复垦。对于损毁程度较轻的土地,鼓励受灾农户或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损毁程度严重的土地,依托土地整治规划,同时结合相关部门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按项目进行复垦。
第六节 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到2020年,通过农用地整治、废弃工矿地复垦、未利用地合理开发等各项整治活动,使鄂尔多斯市各区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建立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模式。针对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退化严重的地区,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沙地施肥治沙、固沙等措施,遏制土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在逐步消化历史旧账的同时,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自然灾害损毁地。加强和改进复垦的生物技术和系统工程,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第六章 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
第一节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
一、农用地土地整理重点区域
全市确定2个土地整理重点区域,分别为黄河流域地区和无定河流域地区,涉及5个旗区的13个乡镇(苏木)。待整治耕地总规模83333公顷,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1875公顷。该区重点结合粮食主产区建设,加大改造中低产农田力度,实现旱改水,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一)黄河南岸农用地整理区
黄河南岸地区分布在达拉特旗、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等。区内水资源丰富、河流众多、土壤肥力高、耕地集中连片、光热资源充足、黄灌与井灌有机结合,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较高,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粮食主产区之一。该区盐碱地占30%以上,改造盐碱土地是土地整理的重点。待整理耕地面积63333公顷,整治后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1425公顷。
(二)无定河流域土地整理区
无定河流域土地整理区分布在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部分区域,耕地集中连片,光、热、水、土条件组合较好,农业灌溉以井灌为主,是鄂尔多斯市特色农业发展区域,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较高,土地整理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该区种植历史悠久,土地经营水平较高,待整理耕地面积为20000公顷,通过整治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450公顷。
二、土地复垦重点区域
全市确定3个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分别为东胜、准格尔煤炭基地区、伊金霍洛煤炭基地区和西部工矿废弃地区,涉及4个旗区。土地复垦的重点是植树种草加强生态建设。近期重点是选择易复垦的地段,逐步恢复工矿区的生态环境,增加林地及牧草地面积,减少黄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土地开发重点区域
全市确定2个土地开发重点区域,为达拉特旗沿黄流域开发区、杭锦旗沿黄流域开发区,涉及9个乡镇(苏木)。该区重点是在保护好湿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改造盐碱地、河滩地和荒草地,适度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规划土地开发规模为1700公顷,补充耕地为1530公顷。
第二节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结合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要潜力区等确定重点项目,测算整治土地数量、分布,并根据项目类型、类别确定投资规模。
一、高标准农田整治工程
高标准农田整治工程主要分布在北部沿黄地区,涉及达拉特旗和杭锦旗2个旗,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东部和西部2个工程区域。
鄂尔多斯市的有多个自治区高标准农田整治重点工程,其中达拉特旗45万亩国家重大工程;杭锦旗45万亩自治区重点工程。
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整治工程总面积为93333公顷,补充耕地2100公顷,共划分为13个项目片。
二、重大交通工程沿线土地整治
积极推进境内交通沿线毁损土地复垦整理,按照交通线路沿线土地利用现状,宜农则农,宜林则林,改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规划期内,按照交通线路,开展现有交通干线及新建交通干线的土地整治,进一步加大“绿色通道”建设力度,把公路绿化与防风治沙、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结合起来。“十三五”期间,交通沿线土地整治主要集中以下项目:主要新建、续建高等级公路有沿黄一级公路、十七沟至大饭铺、阿门其日格至小壕图、乌审旗乌审召工业园区至嘎鲁图、包东第二高速东兴至东胜、柴登至台格庙等;主要新建、续建一级公路有阿镇至四十里梁、阿镇至新庙、棋盘井至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棋盘井至新庙、兰家梁至淖尔壕、薛家湾至榆树湾等;主要新建的三四级农村牧区公路等。
三、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
该工程以重点煤炭基地形成的塌陷、压占等废弃地复垦为主。主要实施区域包括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等煤炭基地,涉及4个旗区。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对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在鄂尔多斯实施的露天煤矿临时用地政策,鼓励企业投资,通过土地复垦、整理、植树种草,实施土壤改良措施,把废弃地改造建设为林地、牧草地等生态用地,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七章 投资和效益
第一节 投资估算
为实现规划目标,采用单位面积标准投资估算方法进行测算,至2020年全市土地整治共需投入21.64亿元。其中:耕地整治规模140万亩,需投资14亿元;居民点整治规模4195公顷,需投资4.19亿元;土地复垦规模4428公顷,需要投资2亿元,土地开发总规模3222公顷,需要投资1.45亿元。
第二节 筹资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整治的投资渠道主要有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
一、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
依据《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地复垦等。根据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约有14亿元。
二、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对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2900公顷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进行补充,按年度用地计划,2016-2020年可收缴资金1563万元。
三、其它投入
包括鄂尔多斯市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节水增粮行动的资金投入,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复垦的投入或缴纳的复垦费,土地开发整理受益农民的自筹资金、投工投劳折资及其它支农资金等,预计用于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投入为3.64亿元。
四、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十三五”期间,完成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目标的资金缺口达3.84亿元,可通过加大地方财政投入、通过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头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三节 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根据鄂尔多斯市农业发展的区域布局规划,黄河沿河流域新补充的耕地重点发展优质小麦、玉米、瓜果、中药材,无定河流域新补充耕地重点发展优质玉米、瓜果、特色农副产品,使全市的商品粮油生产基地走上“特色+规模+档次”的粮、经、饲三元结构发展的道路。
按照全市灌溉农业当前的产量水平,新增的水浇地平均亩产粮食按500公斤测算,规划实施后,每年可新增产值1.2亿元。
二、社会效益
本规划实施后,可以确保鄂尔多斯市因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的需要及粮食产量大幅增加。土地整治完成后,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和开展多种经营,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防止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减轻了当地的就业压力,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增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巩固了边防安全。可以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大幅度地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土地整治工作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加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生态环境效益
本次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可使9.33万公顷的农田基本实现农田防护林网化,林网密度可达到5%—15%。林草覆盖率增加到3.20%,绿色植被覆盖率增加至11.52%。通过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使3222公顷的盐碱地、荒草地、沙地得到有效利用。
1、通过土地整治可以有效防治土壤的侵蚀、沙化、盐碱化及洪涝灾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2、通过对整治区的宅基地改造,实行“生态扶贫移民政策”,有效的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生产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同时改善村貌,保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3、通过土地复垦,防风固沙,提高植物、动物的多样性,从而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4、土地整治后,达到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植被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和保持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整治低产退化土地提供成功典范。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组织措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
1.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土地整治各项工作,保障规划的实施。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土地整治共同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市、旗区土地管理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2.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水利、文化、文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二、公众参与,征求人民群众意见
1.要加强规划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与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实施效果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规划的认识,增强民众对规划实施成效的认可。
2.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公开规划的内容,公开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按规划审批和审查用地的结果等。
3.强化在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公众参与,要在思想层面营造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文化形态,激励公民意识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制度层面上推进民主化进程,健全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明确规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地表达社会对土地整治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
第二节 政策措施
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建立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机制
1.明确土地权属。要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在土地整治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土地整治时,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应当首先完成农民集体所有权、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优先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内的确权工作。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编制土地权属管理方案,确定土地权属管理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确保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程序规范、透明,手续合法,权属明晰。土地权属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运用调查、勘测、评估等各种手段,准确摸清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二是明确土地整治效益的分配方案。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权益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规范开展整治后的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项目,实施整治时,确保复垦面积等于或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项目,不能申请使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周转指标。
2.核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周转指标以项目可研报告核定的安置户数和人数所需要用地量为依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周转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迁移农户的安置需要,还应当与整治成本和整治进度相关联,确定核拨的周转指标占整治所需指标的比例。
3.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指标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庄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较好、农村人口集聚度高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缩减较大的地区,允许项目预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周转指标按不高于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 30%的比例有偿调剂,以筹措整治项目启动资金。
三、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
1.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区内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而且实现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前提下,将农村存量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后,经过自治区国土部门对整治后新增耕地的质量和面积验收,对符合标准的新增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的耕地进行等质等量挂钩置换。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后,要将整治后有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强后续管理,落实保护责任。有条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纳入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快全市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推动农业布局优化、规模集聚、产业融合、功能拓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原则,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增减平衡后,允许用于建设用地的,要优先用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留足农村牧区发展用地,保证农牧民有土地收益;除此之外结余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到城镇使用,土地级差收益要返还用于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节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在旗区范围内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各旗区要建立指标交易平台,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价格应参照旧房搬迁补助、宅基地复垦成本、新房建造补助、新安置点的土地取得成本和“三通一平”等费用确定。在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将对各旗区节余指标进行适量调剂,并在市级指标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指标市场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将土地级差收益返回农村和农业。
第三节 资金保障措施
一、统筹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专项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农民饮用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
二、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要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在旗区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出让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牧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在本旗区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的,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保障村庄土地整理复垦、住房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要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金、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融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上市交易等多元化筹资方式,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以当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鼓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参加项目实施与监督。
三、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
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联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林权及农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探索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四荒”地抵押贷款试点,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信贷支持。
四、严格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收足、用好、管住土地管理环节的各项资金,确保土地整治资金主渠道。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有效整合的土地整治资金筹集、管理制度、采取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的办法,捆绑投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健全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合理使用、有效监管。
第四节 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土地整治计划管理
实施土地整治计划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协调规划目标年度间的分配,以及土地整治资金的预算筹集等,从而保障规划任务持续有序的推进,确保规划的实施。制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编制规范,为土地整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与管理提供指导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实施监管体系
建立从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编制、规划实施,到项目整体验收的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实施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
1.明确各级政府相应的监管责任与义务,建立实施进度的日常报告制度、重大问题专门报告制度以及偏差纠正制度。
2.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为土地收益权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参照。
3.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注重考核结果的激励运用,将绩效与土地整治资金分配、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等相挂钩,强化土地整治的激励约束。
4.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整治质量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标准与价格评估体系,成立由各权益人参与或委托的项目工程验收小组,对项目各个环节层层把好质量关,对项目工程逐项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项目的验收可根据整治项目的实际进度,开展整治项目的分区分批验收。
5.严格执行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监管。加强对“金土”工程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负责工程专项审计,对资金使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跟踪问责。
6.将土地权属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土地整治后存在权属争议时,应按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要求,进行争议调解明确权属。整治后权属不明确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三、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制度
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使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真正“公开、公平、透明”。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国土资源工程领域发生腐败的力度,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
四、建立规划调整机制
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标使用额度等未经项目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实施而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变更或撤销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自治区备案。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调整时,规划可做适时修编。
五、加强整治后续管理,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1.直接补贴农民或农民集体。通过签订耕地保护与建设责任状的形势,明确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与义务,从地方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等相关资金中筹集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的农民直接进行经济补贴。
2.补助农民自发开展的小规模农田整治。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将农民自发开展的小规模农田整治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在研究确定建设标准和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对农民自发开展小规模的农田整治,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补代投”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3.补助基本农田日常管护。一是对基本农田管护进行补助。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农民或集体承担基本农田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给予补助;二是对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给予补助。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预算中增列专项资金或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对土地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给予补助。
第五节 其他措施
一、健全完善土地整治实施监测监管体系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监测监管,完善已建成的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土地整治实施的基础监管体系,将日常性检查与重点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加强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检测与监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遥感监测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土地整治项目开展情况和整治结果实施动态监测,提高监测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人才的培养
建立土地整治机构资质认证和土地整治规划师执业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保证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为方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格局。重视专家咨询和评议制度,在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中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发挥土地整治研究的作用。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重要环节,用好现有人才,稳定骨干人才,选拔优秀人才,引进急需人才,提高土地整治规划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宣传力度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专题教育途径,广泛宣传土地整治规划和各项土地整治工作。
附 表





















该项目公示已经结束.您的意见和建议已收悉,我们将本着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综合研究.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参与。